案情简介
父母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判归父亲,但因父亲靠打工为生、长期在外,且父母共有的唯一住房判归母亲所有。为了方便上学,女儿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故申请了抚养权变更。变更后,父亲间断性地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并在女儿意外受伤就医期间亲自陪伴、照顾,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不料一年后,女儿根据母亲的意愿再次起诉向父亲索要抚养费。一审判决由父亲支付抚养费6万多元,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宋娟娟律师代理案件。
案情回顾
父亲(上诉人)请求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女儿(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频繁向被上诉人转款,包括支付被上诉人的住院医疗费。2017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离婚后,因为上诉人外出务工等原因,被上诉人存在与其母亲一起生活的情形,但从双方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来看,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上诉人频繁给被上诉人转款,可见上诉人已实际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此期间生活费不当。
关于2022年1月变更抚养权至被上诉人年满十八周岁前抚养费问题,相关民事判决载明上诉人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 元,上诉人已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上诉人已于2024年3月全部付清。
故一审判决关于“自 2017年7月判决离婚至2024年1月上诉人未按判决履行对被上诉人的抚养义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住宿费、学费、书本费、医保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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