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下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以及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康得集团原财务总监吴晓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开宣判。
钟玉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刚刚,康得新公布《刑事判决书》(详见文末)。
康得新原财务总监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
康得新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根据康得新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瑜女士的个人简介如下:1974年出生,会计学本科学历。历任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09年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瑜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丽雄作为康得新时任资金部主管,负责上市公司资金日常管理。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中,张丽雄收到钟玉的资金划拨指令后安排人员办理资金划拨事宜,负责违法行为的具体执行;在虚增利润总额行为中,张丽雄会同财务总监王瑜按照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指标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证监会决定对张丽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刑事判决书》详细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各方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钟玉(注:康得新原董事长)
4、被告人:徐曙(注:康得新原董事)
5、被告人:王瑜(注:康得新原财务总监)
6、被告人:张丽雄(注:康得新原资金部主管)
7、被告人: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
二、(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4年2月2日以苏检刑变诉(2024)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变更起诉。
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6、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7、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发还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发还康得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资料来源:CFO职业圈
组稿制作:谢朝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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