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达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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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特殊的意外事故中,散步的行人被儿童驾驶的玩具车撞倒并致伤残,遂与肇事孩子的监护人以及玩具车的经营者打了一场赔偿官司,法院最终判定玩具车的经营者承担四成责任,两名肇事孩子的监护人各承担三成责任。
孩子嬉戏惹祸,玩具车撞伤行人
2022年7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市民刘翠香(化名)在外出散步时被一辆玩具车撞伤,导致九级伤残。驾驶玩具车撞伤刘翠香的是年仅5岁的儿童孙睿(化名)。当天,孙睿在其母付晓琴(化名)陪同下,来到位于某青少年成长中心广场(以下简称案涉广场)的顺风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顺风商行)消费。
顺风商行经营游乐园服务项目,卡通玩具车就是其中一个游玩项目。一般情况下,在孩子驾驶时,都会有大人坐在后座陪同,以帮助应对突发情况。
顺风商行经营者程亮(化名)接待付晓琴母子后,在该商行门口将一辆卡通玩具车(以下简称案涉玩具车)交付给付晓琴,由孙睿驾驶案涉玩具车在案涉广场行驶,付晓琴坐在案涉玩具车后座陪同。
在游玩过程中,付晓琴中途下车,由孙睿驾驶案涉玩具车,其他玩伴坐在后座,继续在案涉广场游玩,另一名6岁儿童钱涛(化名)手扶着孙睿驾驶的玩具车尾部,并一路小跑跟随。在此过程中,孙睿两次回头提醒钱涛不要在后面推车,但钱涛未予理会。不久后,正在案涉广场门口散步的刘翠香被孙睿驾驶的案涉玩具车从后侧撞倒受伤。
刘翠香受伤后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手术,住院8天,其间共支出医疗费38887.6元,付晓琴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
2023年3月20日,刘翠香因术后出现腰下部至双侧大腿针扎式疼痛等症状,至当地医院就诊,经治疗无缓解且症状持续,严重影响生活。为进一步治疗,刘翠香进行了腰椎椎板切除减压术、胸腰椎融合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住院19天,其间产生医疗费78891.38元。
伤者提起诉讼,经营者和肇事者被判赔
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1月28日,刘翠香以孙睿、付晓琴、顺风商行为被告,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9287.6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翠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经钟楼区法院委托,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翠香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刘翠香支付鉴定费3060元。
根据原告刘翠香申请,钟楼区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孙睿父亲孙大成(化名)、钱涛、钱涛父亲钱爱军(化名)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翠香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83328.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中各方的过错责任划分,首先,顺风商行作为儿童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应当知道玩具车这一儿童游玩项目本身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却并未设定相对固定、范围可控的路线或未在人员、设备的安全方面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同时,其超出营业执照上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这一本就具有危险性的游玩项目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活动范围拓展至整个人流较大的广场道路范围,增加了危险性和风险。故顺风商行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孙睿、钱涛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预见孩子对危险的警惕性和控制能力较弱,在人流较大的广场上驾驶玩具车玩耍本身存在意外风险,但监护人却中途下车,没有陪同驾驶或时刻紧随其旁监督提醒。而钱涛在玩具车后手扶车辆小跑前行,在孙睿提醒后仍继续,钱涛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没有进行劝阻、制止。综上,孙睿、钱涛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均具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玩具车系在原告散步时在其身后撞上原告,原告对危险的发生不具有预见性,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实际情况,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钟楼区法院确定孙睿、钱涛各承担30%的责任,顺风商行承担40%的责任。孙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付晓琴、孙大成承担;钱涛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钱爱军承担。
2023年7月7日,钟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付晓琴、孙大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0477.37元;被告顺风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109969.84元;被告钱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2477.3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如何承担,当事人二审激辩
一审宣判后,顺风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顺风商行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对关键事实审查和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酌情确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划分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比例,按照其承担20%以内的比例确认赔偿责任。
刘翠香辩称,本案中顺风商行作为儿童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游玩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未设定相对固定可控范围的路线,且超出经营执照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游玩项目,一审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孙睿、付晓琴、孙大成共同辩称,顺风商行并没有提醒、告知不能让孩子单独乘坐玩具车,并且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酿成本次事故。
二审审理过程中,钱涛、钱爱军已按照一审判决向刘翠香支付了赔偿款 82477.37元和诉讼费用1313元,二审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常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顺风商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已考虑孙睿监护人中途下车没有陪同驾驶或时刻紧随其旁监督、提醒的过错,以及钱涛监护人没有对钱涛推行案涉玩具车进行劝阻、制止的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一审认定顺风商行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顺风商行以付晓琴提前下车应承担主要责任等为由主张自己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并无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认了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即在侵权纠纷中认定当事人责任时,应当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来认定。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权赔偿纠纷,虽然受害人刘翠香遭遇了车祸,但由于肇事车辆不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而是游乐园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提供的玩具车,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因此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提示广大玩具车项目的经营者,经营玩具车项目最好有固定场所且要安排专门路线,安排专门人员实时管理,如果要在没有与外界隔离的户外广场经营,也要尽量远离行人密集区域,并安排更多管理人员跟踪管理,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发生。在安全保障提醒方面,除了设置醒目的书面提醒外,还应对顾客进行一对一的特别提示,明确告知相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签订书面提示声明。
本案同时提醒广大监护人,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加强监护和管束,防止孩子在参加游乐项目过程中出现意外伤人事故,避免卷入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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