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外出工作,无非就是为了养家糊口,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的特约编辑部小刘在此提醒大家:在您寻找工作时候,一定要记得确认好是否有社会保险!这份工作可以入职程序简单,但是入职后您也一定要记得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劳动合同留存。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正是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案件:陈某最近将某一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公司甲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此案的判决结果,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没有支持陈某。
在庭审中,陈某向法院的表述如下:
(一)自己入职公司甲,工资由公司甲的主任谭某按月发放,由上级领导在签到表上打勾来确认考勤,安排每天工作八小时,除本职工作工作外,还需要承担其他的工作。公司甲曾为自己办理过《工会会员银行卡》,承认自己为公司甲的工会职工。自己两次与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甲未将劳动合同给自己,从未给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也从未安排陈某享受带薪年休假,甚至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也安排自己上班。
(二)因公司甲拒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无奈只能于应聘公司乙的工作。自己为不影响在公司甲上班,经与公司乙协商后,公司乙同意自己上夜班岗,正好错开在公司甲的上班时间。在某一天自己提出休假时候,公司甲则以自己与公司乙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退自己,并出具解除《告知书》。
在庭审中,公司甲却提出与陈某完全不同的说法:陈某与公司甲无劳动关系,只有兼职劳务关系。陈某是在本公司兼工作,是案外人公司乙的正式员工,正式在公司乙工作、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接受管理等。陈某不受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接受本公司的考勤打卡,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人身隶属特征,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管理因素。另外,因陈某兼职工作的工作自由、时间随意、发放劳务费不固定,同时陈某又居住在案涉小区,完全符合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本公司的考勤管理。这充分说明其在本公司只存在兼职劳务行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不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陈某的请求:在作出判决前,陈某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陈某所述应聘过程相对简易:认识上级领导就直接去上班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考察特点;其次,陈某自述公司甲未对其进行考勤,仅仅由上级领导打勾,故陈某与公司甲未形成固定的管理关系和依附关系。最后,陈某自述在公司乙上班和交纳社保,也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其和公司甲之间存在工作安排、劳动考核、业务培训、工资发放等劳动关系的因素,而陈某未能对此尽到相应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陈某系公司乙的员工,由公司乙缴纳社会保险,故陈某主张与公司甲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此案例摘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会有一些公司存在为了节约成本而违法的情况。此案是否存在隐情我们无从得知,但陈某此次败诉正是因为手头上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与公司甲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编辑小刘再次提醒大家,入职前一定要确认好这份工作是否有社会保险;入职后一定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劳动合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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