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推动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运输行业的“降本增效”,物流运输行业涌现了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平台等新兴的运输模式,其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受到了市场的欢迎。但与此同时,一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偏离经营轨道,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虚假购买成品油、ETC发票抵扣进项肆意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涉案主体最终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随着网络平台企业涉嫌虚开案的尘埃落定,与之相关的受票企业将面临何种税务行政风险,又应如何应对?本文拟进行揭示并为受票企业提供简要应对思路。
一、多起网络货运平台被判刑,牵连受票企业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一)沈氏省心虚开案牵连2700余家受票企业,涉案金额91亿余元
根据《刑事判决书》(2023)浙刑终65号,法院查明2019年5月底,沈氏省心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增加了补录运单功能,其业务员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等受票企业推销发票,将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补录沈氏省心网络平台,向受票企业开具发票。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氏省心向2700余家企业开具发票案涉金额91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沈氏省心案涉主体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二)四川某易达虚开案牵连1500余家受票企业,涉案金额160亿余元
根据2022年5月四川公安公布的案例,某犯罪团伙以“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为依托,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金额160亿余元,波及下游企业1565家。据悉,本案也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两名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河南开封物流公司虚开案牵连550余家受票企业,涉案金额27亿余元
根据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撰写《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探析》一文,贺某负责成立物流公司、煤炭公司以开展网络运输业务、煤炭买卖业务为幌子,实施骗税行为,该团伙共向556家外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金额共计27亿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相关案涉主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以一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
(四)案例小结
前三个案例均反映出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平台的新型业务模式被有心人利用,背离了国家发展网络货运的初衷,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涉票犯罪之实,涉案主体所经营的公司并非无车承运平台、网络货运经营平台而为开票平台。对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平台开票方而言,一旦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并承担网络货运经营的职责义务,没有整合运力资源、实际对车辆运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承担承运人责任,将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指控,相关实控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极大。对于被牵连的受票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涉税风险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二、网络货运平台被判虚开或非法出售后,受票企业面临的税务处理结果存在不同
根据实践税务处理的案例来看,被网络货运平台牵连的受票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不善不恶取得发票、偷税、以涉嫌虚开犯罪移送的情形皆存在,具体而言:
(一)构成善意取得,仅要求受票企业补缴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若受票企业与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真实的运输交易;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亦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服务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同时在案证据缺少受票企业恶意取得发票主观方面的证据,税务机关会认定受票企业构成善意取得,要求受票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如某物流公司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一案中,某物流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网络货运平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对某物流公司启动立案程序,经检查后,认为某物流公司真实接受了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输服务,仅作进项税额转出,未加收滞纳金,并允许凭借真实支出的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构成取得不合规发票,要求受票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缴纳滞纳金,不调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虽受票企业不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不能够证明受票企业恶意取得网络货运平台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列成本偷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会要求受票企业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如在亚泰科技取得物流企业虚开发票一案中,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亚泰科技真实采购了运输服务,将其所生产销售的阻燃剂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同时税务机关亦不能证明亚泰科技恶意取得物流企业虚开发票,最终税务机关仅要求亚泰科技作进项税额转出、缴纳滞纳金。
(三)构成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定性为偷税,要求受票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受票企业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构成偷税。据此,税务机关会要求受票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缴纳滞纳金,并处以0.5-5倍的罚款。实践中,因个体司机无法为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提供运输发票,相关企业为了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会将已经完成运输的车辆信息、司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网络货运平台得以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回归前述沈氏省心一案,被沈氏省心一案牵连的下游企业则面临此种税务风险。如在广东某物流公司取得沈氏省心虚开发票一案中,该物流公司委托社会车辆为客户运输,因无法取得社会车辆开具的发票,遂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沈氏省心开具的发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物流公司构成偷税,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及罚款。
此外,如果受票企业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可以证实运输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受票企业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甚至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亦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四)构成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实践中,也存在经过受票企业税务机关的立案检查后,发现受票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合同、对公账户虚假支付运输费用的方式恶意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如在内蒙古某煤炭企业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一案中,税务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查明,某煤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向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员提出以支付“票点”,双方做资金回流开具发票。故税务机关未对某煤炭企业作出偷税的定性,而是以《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认定某煤炭企业让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受票企业移送公安机关,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指控,对此刑事风险,本文不再赘述。
三、网络货运平台的受票企业又如何应对已爆发的税务行政风险?
因我国采取的系“以票控税”的税务征收管理方式,发票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是增值税抵扣的凭证,亦是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的凭证。由前述可知,如果网络货运平台暴雷,与之相关的受票企业仅在税务层面就要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法律责任。因此相关受票企业在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立案检查通知书的第一时间,整理案涉业务、财务资料,聘请专业税务人士介入,还原业务原貌,结合税法原理及相关规定,设立不同层级目标,最大程度避免经济损失及防范刑事风险。
(一)整理能够证明运输业务真实性的业务、财务资料
在业务资料方面,相关受票企业的业务负责人应当尽快梳理与网络货运平台之间的业务材料,整理与网络货运平台相关人员洽谈的资料,签订的运输合同、磅单、检斤单等材料,必要时,梳理与购销运输货物的合同,以佐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在财务资料方面,财务负责人应当逐笔梳理案涉交易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相关运输发票,这些资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与网络货运平台之间的交易情况,以证明受票企业与网络货运平台之间交易的真实性。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案涉运输交易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款,受票企业应当进一步提供案涉资金回款并非资金回流的证据,避免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定性。
(二)聘请专业税务人士,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如果相关受票企业自身无法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不知如何还原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可考虑聘请税务专业人士介入,为企业整理案涉材料的同时,帮助企业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结合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情况,主张向税务机关主张企业不构成偷税、所得税税前扣除、所得税核定征收、善意取得不缴纳增值税滞纳金等观点。
(三)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稽查阶段的结论不够理想,相关受票企业可拿起法律武器,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税务机关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受票企业须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才能够提起复议,复议完毕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税务机关下达的偷税处罚决定,受票企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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