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案例——

以房屋

典当融资

利息过高是否合理?

典当息费收取应当受到金融机构利率保护的限制

——今日典型案例:四川某典当公司诉穆某某、宋某典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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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法官“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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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1日,穆某某、宋某与四川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以位于成都市的两套房产申请抵押典当,当金分别为250万元、210万元,典当期限均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合同约定典当服务和管理的综合费用,按当金金额的2.7%每月收取,典当利息以当金为基数计算,利率为月息0.3%。典当公司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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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至7月,穆某某通过第三方向典当公司支付13.8万元、13.8万元、5万元、8.8万元,共计41.4万元。穆某某、宋某主张上述转账系归还本案的款项,其中2022年5月12日支付的13.8万元系典当公司收取的砍头息。典当公司认可收到41.4万元,主张2022年5月12日收取的13.8万元系向典当公司支付的利息及服务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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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该典当公司诉请穆某某、宋某偿还典当本金460万元;按照每月3%的标准支付典当服务管理费用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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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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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综合费用标准是典当行业收费的规范性约束,但并非所有的典当业务均可当然按照此标准收取费用。典当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金融政策约束,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应与其承担的经营风险、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及因出典人违约行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相匹配。

因不动产抵押出典也不涉及当物保管的专门费用支出,综合该案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经营风险、违约损失,法院判决穆某、宋某偿还典当公司当金4373097元,并对典当公司主张的未付当金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统一在年利率24%范围内予以支持。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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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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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对过高的典当利息、服务管理费进行合理调整的案件,判决认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当接受相关金融政策的约束,收取的利息、费用应当与承担的经营风险、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及因出典人违约行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相匹配。

本案秉持促进典当行业良性发展的目标,从经营风险、经营成本出发,对典当行收取的利息及服务管理费用进行调整,既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资金流通,又有利于典当行业的债权安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民事审判的价值导向。

供稿丨金融法庭罗刚、代鑫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