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先生与徐女士于2023年1月通过婚介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徐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徐女士转账、发红包,其中转账合计2.6万元,发红包合计3134元。双方分手后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徐女士返还以上所有款项。徐先生表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相处一段时间,期间,徐女士取得徐先生较多财产,二人分手后,徐女士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获取以上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徐女士辩称,徐先生的转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含“520”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是赠与性质,另一部分是恋爱期间产生的消费,其并未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返还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即在其他规则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即使后期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也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各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各自之间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
本案中,徐先生与徐女士在恋爱期间,徐先生自愿赠与徐女士财物,徐女士接收了财物,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对于价值较小的财物往来以及发送特定含义红包,一般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的即时赠与;而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范围,具有一定的赠与目的,即缔结婚姻的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消费能力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单笔转账或红包金额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的以及特定含义的转账为一般赠与行为,由于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且未有法定可撤销赠与情形,故上述财产不应返还。综上,对除特定含义以外的其他大额赠与,视为附有缔结婚姻条件的赠与,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经法院核定,判决徐女士应向徐先生返还22088元,对徐先生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
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应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交往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对于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并且实际交付的借款,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对于性质难以认定的金钱往来,一方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不当得利予以认定;对于假借恋爱、婚姻名义骗取大额财物的,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文:卢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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