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你是否也曾被“正品”“打折”这样的字眼吸引过?可到手的产品真的是“正品”吗?

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怀疑买到了假货的市民朱女士向我市警方报案称:“这支口红是我在一家网店购买的,这家网店评价挺不错的,商家自称是正品打折,也就比专柜价格便宜了几十元,谁料使用后发现不对劲,也怪我自己大意了。”朱女士称,这支口红的使用感、色泽以及外观包装和自己曾经买过的正品有很大的差距。

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初步判断网店卖假货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经鉴定,朱女士购买的口红的确是个冒牌货。根据朱女士提供的交易信息、网店链接等线索,警方顺藤摸瓜,很快查到了位于浙江义乌的一家网店及店主陈某父子,并将这伙人捉拿归案。

经查,陈某父子通过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大牌的化妆品,然后再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打着正品的旗号,通过网络平台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因广告效应,加之定价原因,消费者很容易放松警惕。

根据报案群众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向陈某父子提供货源的上线,并赶赴广东汕头,将张某、吴某等多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同时在仓库内查获了大量尚未出售的假冒化妆品,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调查发现,这伙人分工明确,有的嫌疑人负责寻找上游进货渠道并从他人处购进各类假冒品牌化妆品;有的嫌疑人负责接收货品并将相关图片、销售价格等信息发至微信群,同时按照客户订单进行配货发货;有的嫌疑人负责组织他人通过手机微信制发销售化妆品的广告信息,并接受客户订单和货款。

法院审理

广陵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通过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的Dior(迪奥)、Chanel(香奈尔)、SK-II、AHC等品牌化妆品,并组织五名被告人通过多个微信号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销售260余万元。2020年5月至11月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Dior(迪奥)、Armani(阿玛尼)等品牌化妆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向被告人陈某销售,累计销售288万余元。2020年6月至12月间,在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网络平台店铺从被告人吴某处购买Dior(迪奥)、Armani(阿玛尼)等品牌化妆品,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至扬州等地,累计销售800余万元。

法院认为,9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9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百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随着化妆品行业品牌聚集效应突出,化妆品消费场景更多地向线上延伸,导致销售假货问题时有发生,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品牌商的信誉受到重创。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容易冲动消费,这也让假冒伪劣商品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等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渠道,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如果发现自己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要及时找平台投诉或报警,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