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但夫妻之间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偿还?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了一起夫妻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5月20日,程某(女方)与孙某(男方)登记结婚。婚前,女方名下账户有存款23万余元,婚后陆续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开支使用。2017年6月,孙某购买轿车一辆,程某从其支付宝支出1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该车辆所有权登记为孙某,孙某向程某出具了13万元的借条。2022年6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除存款、房屋外,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涉案借条13万元未曾提起。
2024年3月,程某向孙某索要13万元借款遭拒,遂将孙某起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向程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7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向程某偿还借款6.5万元。孙某不服,8月8日,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程某主张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向程某出具借条,借款确用于购车,且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并由孙某使用,二人离婚时车辆亦归孙某所有。程某的支付宝付款并未附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购车花费是其婚前个人所有,且根据孙某出具的借条也未载明13万元属于程某的婚前个人所有。程某从支付宝账户内支出13万元购车,孙某以个人名义向程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孙某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以个人名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因此孙某应当向程某归还借款中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50%的份额,孙某应向程某归还6.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10月21日,伊犁州分院判决,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文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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