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男子和前女友分手后,有些恋恋不舍,没有料到,竟然做出了过格的举动:分手后产生报复心理,多次讨要恋爱开销未果,居然在网络上发布前女友私密照片。最终对方选择了报警,警方对他行政拘留5日。
据介绍,早在前一段时间,陈女士向警方报警,并且介绍了案件的情况“前男友在网上散布我的私密照片,好多人来骚扰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警方高度重视,经了解,陈女士与男友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其前男友不断对其骚扰想要复合,均被陈女士拒绝,直到这天在网上看到了自己的私密照,无助之下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考虑到陈女士年纪轻轻,为降低负面影响,办案民警抓紧调查,迅速找到嫌疑人张某。
原来,嫌疑人张某与女友分手后,产生报复心理,多次向陈女士讨要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未果,为了泄愤还从网上散布陈女士的私密照片。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张某向前女友陈某索要恋爱期间的开销?陈某应不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第658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法律上来说,情侣之间请客吃饭、共同旅行、逢年过节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礼品,一般视为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类赠与物,一旦财产发生转移,是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的!
需要注意的是,但是钻戒、手镯这类昂贵的金银首饰,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者是已经超出日常所需的大额赠予。
按照司法中的判例来看,这类赠予物,分手后,赠与方向受赠方索回的,遭到拒绝后,赠与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是向陈女士讨要的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是否应该返还,还要看具体情况?举个例子,如果是双方正常的生活开销的话,按照上述规定,是没有必要返还的;相反如果是重大财物的,陈女士应该及时返还!
2、张某即使可以要求陈女士返还开销,也不应该采取曝光他人隐私过激的手段!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隐私不仅包括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还包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在向陈女士讨要开销无果之后,竟然为了发泄不满,暴露对方隐私,实际上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了!
此时,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还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3、张某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是罪有应得!
首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张某曝光隐私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他的生活,陈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之后,经讯问,张某对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东营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5日。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理智地对待婚恋纠纷!并且,如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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