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澎湃新闻;湖南张家界慈利县一派出所所长被指自称“办案是想搞钱”引发关注。原话是“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难以相信这样的话是从派出所所长的口里说出来的。涉事的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在10日晚间回复媒体称,“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因远成集团有人多次找到他想疏通关系,他曾强调要走法律途径,但一来二去就把对方“当成朋友看”,被对方录了音。“他们就是把我当成敌人消灭了,也不会改变案件走向。”刘鹏说。都到这地步了,这个所长还在强词夺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也就是说,派出所收缴的罚款应归国家所有,就算当场收缴罚款,违规留在派出所使用,也不会有多少钱。像这个所长说的千把万两千万,按照正规法律途径,派出所根本就摸不着。据媒体报道,事情的起因是慈利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了祝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犯祝某系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侦办过程中发现远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远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慈利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说,罚金是多少,由法院说了算,也轮不到派出所操心。那么,只能说这位所长的“办案是想搞钱”,其实就是为自己搞点钱,这属于索贿。试想,如果索贿成功,这个案子可能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祝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能就都进了老百姓的肚子。这种执法犯法特别难以令人容忍。警察受贿三千元以上,就涉嫌受贿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希望联合调查组能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这起事件暴露出了一些执法人员将个人利益置于法律之上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对法律尊严构成了挑战,而且可能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完善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救济程序,废除公检法案款提留制。自1990年代公检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司法潜规则——案款提留制度,即地方财政将公检法上缴的赃款赃物按一定比例返还的做法,导致罚没款物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中的涉案财物成为公检法办公经费的重要来源。案款提留制是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重要原因,激励了公检法等机关为谋取利益而滥用公权,制造案件,滋生腐败,也对当下冤假错案的平反造成极大的阻碍。1、统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单独立法,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的各环节。2、建立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救济程序。《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可投诉、复议、申诉,但没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难以执行,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处置的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十日内举行听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针对生效裁判,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部分裁判的救济权、处分财产时的在场权以及案外人异议权。3、现行规则只规定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增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超过可能被罚没的范围。4、除有证据证明涉嫌转移犯罪财产、掩藏犯罪所得外,不得针对非犯罪嫌疑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5、建立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实行涉案财物流转全程动态留痕,明确交接及追责机制。6、以审判为中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将涉案财物予以罚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调查涉案财物的权属,但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基本没有执行,建议增设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庭审环节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就涉案财物的处理充分质证和发表意见,核实涉案财物权属。法院应在判决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专门说明。7、建立管理人制度,将涉案资产的处置交由专业化的管理人来处理,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利益。8、建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设立独立于公检法的第三方刑事涉案财物托管中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强化监督,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关键环节实现全程透明化,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便捷查询相关信息。9、明确法律责任。错误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10、破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积弊,当务之急是彻底废除案款提留制度,剥离公检法办案经费、人员待遇与罚没款项的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财政返还和提成机制。涉案财物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中华:废除案款提留,杜绝逐利执法
澎湃新闻;湖南张家界慈利县一派出所所长被指自称“办案是想搞钱”引发关注。原话是“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难以相信这样的话是从派出所所长的口里说出来的。
涉事的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在10日晚间回复媒体称,“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因远成集团有人多次找到他想疏通关系,他曾强调要走法律途径,但一来二去就把对方“当成朋友看”,被对方录了音。“他们就是把我当成敌人消灭了,也不会改变案件走向。”刘鹏说。
都到这地步了,这个所长还在强词夺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也就是说,派出所收缴的罚款应归国家所有,就算当场收缴罚款,违规留在派出所使用,也不会有多少钱。像这个所长说的千把万两千万,按照正规法律途径,派出所根本就摸不着。
据媒体报道,事情的起因是慈利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了祝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犯祝某系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侦办过程中发现远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远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慈利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提起公诉,慈利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说,罚金是多少,由法院说了算,也轮不到派出所操心。
那么,只能说这位所长的“办案是想搞钱”,其实就是为自己搞点钱,这属于索贿。试想,如果索贿成功,这个案子可能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祝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能就都进了老百姓的肚子。这种执法犯法特别难以令人容忍。
警察受贿三千元以上,就涉嫌受贿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希望联合调查组能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这起事件暴露出了一些执法人员将个人利益置于法律之上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对法律尊严构成了挑战,而且可能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完善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救济程序,废除公检法案款提留制。
自1990年代公检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司法潜规则——案款提留制度,即地方财政将公检法上缴的赃款赃物按一定比例返还的做法,导致罚没款物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中的涉案财物成为公检法办公经费的重要来源。案款提留制是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重要原因,激励了公检法等机关为谋取利益而滥用公权,制造案件,滋生腐败,也对当下冤假错案的平反造成极大的阻碍。
1、统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单独立法,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的各环节。
2、建立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的救济程序。《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可投诉、复议、申诉,但没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难以执行,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处置的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十日内举行听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针对生效裁判,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部分裁判的救济权、处分财产时的在场权以及案外人异议权。
3、现行规则只规定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增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超过可能被罚没的范围。
4、除有证据证明涉嫌转移犯罪财产、掩藏犯罪所得外,不得针对非犯罪嫌疑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5、建立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实行涉案财物流转全程动态留痕,明确交接及追责机制。
6、以审判为中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将涉案财物予以罚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调查涉案财物的权属,但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基本没有执行,建议增设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庭审环节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就涉案财物的处理充分质证和发表意见,核实涉案财物权属。法院应在判决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专门说明。
7、建立管理人制度,将涉案资产的处置交由专业化的管理人来处理,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8、建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设立独立于公检法的第三方刑事涉案财物托管中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强化监督,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关键环节实现全程透明化,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便捷查询相关信息。
9、明确法律责任。错误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10、破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积弊,当务之急是彻底废除案款提留制度,剥离公检法办案经费、人员待遇与罚没款项的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财政返还和提成机制。涉案财物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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