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虽然给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了回复,但是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故被申请人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超期没有履行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
申请人
韩xx、李xx、张xx等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保定市xx区水利局
案情介绍
申请人韩xx、李xx等人系河北省保定市某村受灾村民,由于保定市xx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保定市xx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泄洪河道内违规建厂,完全把泄洪河道堵死,形成了高大的拦河坝,导致洪水被迫改变流向而冲毁申请人的土地,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
信息公开不予答复
姜泉律师介入后,于2024年9月23日帮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保定市xx区水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依法公开:1、经过保定市xx区xx村的“界河”自1967年至2009年期间河道范围进行公开(勘测定界图或者航拍图等)。
2、贵局2023年4、5月份对“界河”附近树木清点登记信息(至少包含4户申请人的)”。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行政复议
2024年11月8日姜泉律师帮助当事人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姜泉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没有答复,又没有延长答复期限,因此,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答复的行为适法,应当责令其限期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收悉,同时收到保定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xx号交办卡,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政府回复,因交办内容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故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复议决定
满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5日收到,同时收到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xx号交办卡,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政府回复,但并未答复申请人。
满城区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虽然给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了回复,但是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故被申请人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超期没有履行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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