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
银行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
法院会怎样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张某以其家庭成员何甲、何乙名下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作抵押,与A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张某向A银行贷款本金60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
涉案合同签订后,A银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60万元,张某一直按期偿还贷款,但从2022年12月开始,张某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3年4月,张某连续三期以上没有按时足额还款。A银行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张某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9万余元;确认其对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A银行、张某、何甲、何乙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张某在2017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均能够如期还款,基本未出现逾期的情况,历史还款记录反映出张某确实具有较好的诚信基础。后张某经营出现困难,其积极与A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偿还部分欠款,以期望涉案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何甲、何乙也提供证据证明积极帮助张某筹措资金,说明张某及其家人并未消极对待涉案债务。同时,A银行于2023年5月22日发送催收短信载明逾期欠款约16000元,张某于2023年5月26日、27日、28日存入扣款账户19600元,也反映出其在A银行催收下具有积极还款的行为,并且在庭审前已全部清偿到期欠款本息。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存在违约的事实,但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具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并具备相当的还款能力;且涉案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安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现到期借款本息均已清偿完毕,A银行尚不存在违约损失,涉案合同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银行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银行借款加速到期条款关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在发生违约情形下的利益重大调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时,理应适当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坚持严格责任原则,以尽可能保障借款人的期限利益。因此,法院不宜“一刀切”地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加速到期,以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
在借款人短时间面临还款困难的情况时,银行应结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借款风险性及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给予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营造和谐友善的交易环境。同时也提醒各借款人,“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审慎评估自身收入水平、还款能力,避免过度借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盐田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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