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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人对于正在争吵的双方进行劝解,

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但因劝架却被打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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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我们打架的时候也没碰到你,你怎么说我打你还要赔偿?”

“明明是我去拉架的时候你一拳挥过来打到我的!现在还不认了?”

朱某与唐某在法庭上争执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朱某与唐某、杜某三人系同事关系,某天上班时,唐某与杜某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起初,朱某认为二人只是简单的拌嘴,没成想双方在下一秒就扭打在了一起,朱某见势不妙,当即到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拉架。可唐某此时正在气头上,不管不顾地挥起拳头就打,正好打中站在二人之间的朱某的眼睛。劝阻二人的打架后,朱某就感到眼睛不适,滴了些眼药水就没太放在心上。

几天后,朱某出现眼睛疼痛并伴视线逐渐模糊,经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落,需进行手术治疗。为此,朱某仅花费医疗费用达到18000余元。出院后,朱某认为自己眼睛受伤系在劝阻唐某、杜某打架过程中导致,因此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收到法院传票的唐某与杜某当即打电话联系法官:“他凭什么起诉我们两人?我们没打到他眼睛,我们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原来在事发当天,经公安机关调解,唐某将朱某带至医院检查和治疗眼部。十余日后,朱某发现自己的视线越来越模糊,才决定再次自行前往医院检查,唐某与杜某以间隔时间太久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存在致伤朱某的行为,以及唐某、杜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审理法官通过观看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唐某在与杜某争吵过程中,唐某的拳头经过朱某时,朱某有明显侧脸、身体倾斜的动作,且拳头碰掉了朱某的帽子,符合身体被击打后的正常反应;经与医院核实,受外力打击与视网膜脱落间隔十几天符合病情发展的规律,故唐某的击打与朱某视网膜脱落存在关联性具有高度盖然性;因唐某与杜某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朱某的主张,故应当认定唐某致伤朱某的事实。

因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与杜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打,朱某作为二人的同事上前劝阻、拉架是善意、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但二人未听劝阻继续争执并导致朱某受伤,在此过程中唐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朱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核对朱某的各项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唐某赔偿朱某2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泗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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