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两旺”意味着既要打击“产”,也要打击“销”,如此才能有效地治理非法偷拍。
作者 |陈碧
图源 |图虫创意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严惩非法偷拍黑色产业犯罪的司法态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中,犯罪人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内安装网购的监控设备以牟取非法利益。实践中,这些犯罪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更换房间,在十几分钟内就将摄像头安装好了。那些不幸入住“中招”房间的客人,就成了被偷拍甚至被直播的对象。“民宿变三级片现场,私密视频遭疯传”“每一张床,都可能是直播现场”——这些话当然有夸张成分,但非法偷拍现象的确频有发生,让出差和旅途中的人没有安全感。非法偷拍事件为何如此猖獗?法律如何规制针孔摄像头偷拍?法律能否有效遏制网络性剥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给出了基本提示。
偷拍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隐秘地拍摄他人行为或身体部位。这种拍摄,有违社会道德,当然应受到否定评价。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在民事上需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上要被行政处罚、在刑事上也有可能要被判处相应刑罚。
从民事责任看,偷拍侵犯的大多是个人的身体隐私、性隐私,显然构成侵权,被害人有权要求偷拍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偷拍后的散播行为将导致更大范围的伤害,该类行为属于隐私侵权的加重情节,而涉事宾馆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此类案件中,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实践中,如果被拍摄的视频未被传播或贩卖,警方一般会对偷拍者予以治安处罚。
此外,偷拍还有可能涉及多个刑法罪名。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但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公开,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该偷拍视频公开后还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拍者以公开被害人隐私照片、视频等方式侮辱被害人,应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偷拍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以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偷拍的打击不可谓不重,但为何仍旧猖獗?当然是因为利益。偷拍市场的规模很大,背后所供养的生产者、销售者、偷拍者、视频易手者、发布网站等,形成了一个有分工有协作的黑色产业链。
但我们对非法偷拍摄录的预防和打击却很困难。因为装摄像头容易,查找的难度却很大。即使找到了摄像头,将其密码破解,也查到了摄像头上传的服务器的地址,然而服务器可能在国外,依然没有用。针对上述症结,2021年5月至8月,我国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摄像头偷窥黑色产业链集中治理,要求电商平台全面开展排查。警方也加大了对消费端的打击,压缩获利空间、增加围观风险,以期实现对偷拍的高压态势。
偷拍可以称之为一种网络性剥削。网络性剥削的犯罪类型繁多,但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观看需求和经济支持。在非法偷拍黑色产业链中,一些网民认为观看摄像头的直播内容不属于违法犯罪,或将责任归咎于被害人,认为被害人被偷拍是因其疏于防范或自愿为之,这些错误认识能够减轻行为人的罪责感,使他们能更心安理得地参与其中。“产销两旺”意味着既要打击“产”,也要打击“销”,如此才能有效地治理非法偷拍。
对于普通人而言,面对今天的偷拍设备,网上传授的防偷拍技术其实早已失效了,大部分人也不可能专门携带防偷拍探测仪出门。因此,治理偷拍现象,更需要法律有所作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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