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将以数字认证行业角度浅析《意见》的核心内容,探讨其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及重要意义。
《意见》出台背景与总体要求
《意见》的发布,旨在加强数字贸易的系统谋划、政策创新和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我国数字市场优势,通过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巩固和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意见》明确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基本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这一比重提高到50%以上,全面建立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18条,除总体要求外,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包括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据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等任务,塑造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2.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任务,扩大我国数字领域对外开放。
3.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包括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任务,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水平。
4.强化组织保障:分为六个小点,分别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数字贸易不仅是国际贸易的新趋势,也是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更是数字化转型战略新机遇。《意见》明确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提高到45%以上,到2035年进一步提升至50%以上。
这表明数字贸易将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主导力量,为实现这一目标,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完善、体制机制的建立以及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都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数字化新机遇
数字认证的重要性与推动力
当前,数字化进程浩浩荡荡已成浪潮,数字化趋势持续深入。《意见》强调了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的发展,其中包括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技术贸易。在这一背景下,数字认证作为确保交易安全、提升数字内容质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仅如此,《意见》提出了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任务。随着市场准入的放宽和数据跨境流动的规范,企业需要确保其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以满足国际市场的高标准要求。如何保障其真实性、完整性,是所有领域企业都必须关注的核心要点,数字认证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
加快建立数字信任体系构建
《意见》明确了到2029年和2035年的发展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将全面建立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意见》强调,要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通过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促进全球数字贸易的互联互通。同时,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助于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我国数字贸易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意见》,可见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和对外贸易大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广阔的市场空间。《意见》的出台,将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新动能,推动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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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意见》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2024年8月17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创新为要、安全为基,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深化改革、系统治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二、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
(一)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三)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
(四)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
(五)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八)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推进数字贸易领域交流合作。
四、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九)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十一)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挥各类专业法院法庭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
(十四)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十五)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加快推动数字产品标识化。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拓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争议解决渠道。
(十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强数字贸易相关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素质。发挥数字贸易专家作用,加强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数字贸易相关学科。创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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