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张海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被告人张海媚,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0710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兴安县。

罪犯张海媚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桂03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海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于2024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张海媚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

现本院将上述受理罪犯张海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773-6215153

联系人:李法官

通讯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志玲路345号兴安县人民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