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记者夤翙、脀乂接到来自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张允刚的法律援助求援电话,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错判导致张允刚出售的17户购房户面临无家可归的残酷现实,张允刚本人也面临血本无归且到死都将负债的残酷现实等问题,向服务中心求助。本案目前已经属于疑难案件,该案已经进入再审二审阶段。目前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允刚先生恳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一定高度重视,深入调查,本着事实求是,对历史事实予以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处理本案,尽快挽回17户购房户的合法权益,记者经过一个月的走访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张允刚,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6号27号楼4单元208号。因原审原告刘正诉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济宁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00%;济宁市供销合作社属于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济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魏祥其、第三人张允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即第三人张允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第三人张允刚系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F#住宅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允刚有权主张E#、F#住宅楼工程款。
2008年3月4日,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建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条款。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由宁建公司负责承建再生资源总公司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F#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装饰、安装(水电暖卫)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及设计变更的内容,室外部分的排水及地面硬化工程。合同还约定其他双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9月27日,第三人张允刚与宁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宁建公司承接的再生资源总公司旧货市场回迁E、F楼住宅楼工程由第三人张允刚承包组织施工,E#、F#住宅楼工程全部投资建设资金由第三人张允刚出资,宁建公司仅收取1.5%管理费。同时,宁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允刚负责工程的施工建设,代表公司领取工程款、代表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包括代表公司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等内容。2019年8月20日,张允刚与宁建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EF楼工程总造价为8,407,663.12元,宁建公司应收取第三人张允刚管理费126,114.95元。
第三人张允刚系实际施工人,E#、F#住宅楼工程全部投资建设资金都是张允刚出资,包括交纳的工程保证金30万元也是张允刚实际出资。张允刚有权主张工程款。
因为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后面的实际控制人是济宁市供销合作社,而济宁市供销合作社属于事业单位并且其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民政府。张允刚先生作为济宁市当地知名企业家,出于对济宁市人民政府的信任、对自己家乡的情怀、为了老旧小区的百姓可以住上回迁安置的新楼房,甘愿冒着极大风险进行大量垫资。
二、因再生资源总公司欠巨额工程款未支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再生资源总公司用涉案正在建设之中E#、F#住宅楼抵付部分工程款,第三人张允刚有权对外售房。张允刚将售房款全部用于E#、F#住宅楼工程建设。
张允刚自2007年开始承建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F#住宅楼工程,再生资源总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只是在张允刚再三要求下,从2009年开始以房抵工程款,双方签订多份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其中2009年7月21日,被告再生资源总公司与张允刚达成协议,约定2009年7月25日下午6时前甲方(即再生资源总公司)售出20套房房款的85%给答辩人张允刚,如不能给答辩人张允刚办理拨款,则该20套房子的支配权归答辩人张允刚。案涉房屋即在这20套房屋之中。张允刚将售房款全部用于E#、F#住宅楼工程建设。
有济宁市人民政府进行信用背书的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一再拖欠工程款未付的情况下,同意将已经兴建的部分回迁楼房进行“以房抵债”。张允刚先生虽然售卖了部分楼房,但是为了不让未完工的回迁安置楼烂尾,张允刚先生毅然决然将售卖所得的房款继续作为工程款投入到回迁安置房建设中!如此行为,让人敬佩!!
三、第三人张允刚与第三人魏祥其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自2011年五月份交付第三人魏祥其使用多年,魏祥其对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占有使用。
张允刚与魏祥其在2007年4月21日签订《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在2011年5月份,张允刚已经将房屋交付魏祥其,魏祥其及其家人已经居住多年,对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占有使用。但是刘正与再生资源总公司恶意串通,伪造合同,并且依据(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行为违法,性质恶劣!
有济宁市人民政府进行信用背书的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将部分房屋的处分权给到张允刚先生,用于抵扣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以房抵债”。张允刚先生基于上述情况进行售卖房屋合理、合法!
四、原告刘正与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购销合同》系伪造的假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由为:
1、2007年4月3日,济宁市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37号),准许建设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F#住宅楼工程。而原告刘正提供的与被告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购销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6-018,属于虚假的规划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属于造假。
2、2007年2月11日,济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中心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07第42号),在该文件及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住宅楼图纸中,均明确记载济宁市旧货市场回迁E#住宅楼基础形式为条基,而原告刘正提供的与被告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购销合同》中载明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局部框架,属于虚假的基础形式,与事实不符,属于造假。
3、2007年10月29日,原告刘正与被告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车库购销合同》,再生资源总公司将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车库(东起第9间),面积22.68平方米。而E楼施工图纸上确认的第9号是储藏室,在2007年10月份,储藏室图纸面积实为16.2平方米(东西开间3.6米,南北进深4.5米),后来储藏室在楼房建设过程中(2009年建设期间),又将阳台下面积扩建6.48平方米(东西开间3.6米,南北进深1.8米),方才达到22.68平方米。这就说明原告刘正与被告再生资源总公司在2007年10月29日签订的《车库购销合同》对面积存在造假行为,当时还没有施工建设,不可能出现22.68米的车库,属于造假。
第三人张允刚作为实际施工人,一级建造师,按照图纸施工是其基本常识。从以上事实均可以看出,刘正与再生资源总公司签订的《济宁市旧货市场商住楼E#购销合同》存在多处造假,系伪造的假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其目的是损害第三人张允刚和魏祥其的利益,应为无效合同。
刘正母亲系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员工,刘正与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恶意串通、沆瀣一气,伪造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允刚先生的利益!
五、(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与济宁市中级审判机构(2010)济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相冲突,且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张允刚销售E、F楼的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购房户为合法占有购买的房屋,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中级审判机构出具生效的(2015)济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审判机构(2016)鲁08民终5696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审判机构(2016)鲁08民终569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是错误的,该调解书原告是刘正、被告为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明该案涉及的利益相关方的情况下、没有查明该案早已有明确判决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该调解书,实属草率、荒唐!该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刘正与被告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所签订的商住E楼购房合同,商住楼车库购房合同有效。二、位于济宁市中区南辛庄街道旧货市场E栋东三单元一层西户及车库(东起第九号),归原告所有。三、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刘正与再生资源总公司恶意串通行为严重侵害了第三人张允刚先生的利益,并且刘正依据该调解书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该案涉房屋已由张允刚合法卖给了魏祥其先生,却被刘正及再生资源总公司恶意串通,依据(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房崇炬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该案应予以再审。说明该案在过往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行纠正。但是再审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仙峰法官,作出判决书【案号:(2023)鲁0811民再36号】只是撤销了(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但是对于由此调解书导致的恶果不但不推翻,还在再审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二、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协助刘正办理位于济宁市旧货市场E楼东三单元一层西户(济宁市再生资源公司6号楼03单元1层03-0102号)的房屋产权登记,登记至原审原告刘正名下(已办理)”属实可笑!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如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对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将导致张允刚先生同样情况出售的17户购房户面临无家可归的残酷现实,本人也面临血本无归且到死都将负债的残酷现实。将导致本人为建资源公司旧货市场拆迁安置工程,所借亲戚、朋友的钱,用自己的房产和女儿的房产抵押贷款,社会高息借款,全部用在了D、E、F楼的建设上(因资源公司收了售房款壹仟伍、陆佰万元,没支付给一分钱的工程款,并且交给资源公司6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一分钱也没返还给张允刚)。
再生资源总公司利用济宁市人民政府信用背书、利用国有土地,靠坑蒙拐骗,空手套白狼的罪恶勾当,逼得张允刚已倾家荡产、穷困潦倒,10多年的退休工资每月壹仟元的生活费都不能按时拿到,医保被冻结,女儿被逼患了严重的抑郁症,几次想自杀,女婿因给借的钱不能按约归还,忧思成疾,也身患疾病,真是到了“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地步,对一审判决的违法错误,已生绝望至极,将导致社会巨大的不稳定性!请二审法官一定高度重视,深入调查,本着事实求是,对历史事实予以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处理本案,非常感谢!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均为事实,并无虚假,如出现任何刑事问题,均由张允刚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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