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期文章聚焦于单位行贿罪,整理了2014年以来可检索到的单位行贿罪司法裁判及无罪判决基本情况,归纳总结了该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和10个无罪辩点,以期为各位律师同仁办理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全文共: 8776字 预计阅读时间: 20分钟
单位行贿罪
司法裁判基本情况
(一)审结案件数量
经检索,[1]自2014年至2024年11月22日,全国法院公布的受理单位行贿罪案件6934件。2014年至2023年十年间,可查询案件判决总数为4598件,其中,2017年审结案件数量最多,为976件,此后审结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二)不起诉情况
经检索,[2]自2014年至2022年,单位行贿罪公布的起诉决定书3276份,不起诉决定书1050份,不起诉率为24.2%[3]。鉴于2022年和2023年均仅查询到1份单位行贿罪起诉书,对此不做数据分析。从2014年至2021年公开案件的不起诉率来看,2018年单位行贿罪不起诉率高达41%,近几年的不起诉率也在单位行贿罪总体不起诉率之上,维持着较高水平。另外,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2019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体不起诉率分别为9.5%[4]、13.7%[5]、16.6%[6]、26.3%[7],25.5%[8],相较而言,单位行贿罪的同年不起诉率是远高于整体不起诉率的。
笔者从不起诉案件中归纳单位行贿罪无罪辩点如图:
(三)法定刑与追诉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九条修订了单位行贿罪,在该条中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大了对该罪行的惩罚力度。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意思是,若涉嫌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实质上即为以单位名义行个人行贿之实,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非按单位犯罪处罚。[9]此句话是对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进行补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无罪
判决基本情况
(一)无罪判决率
据统计,[10]2014年至2023年,公布案件中单位行贿罪无罪判决共33份,整体无罪判决率为0.72%。具体而言,2017年无罪判决最多,共11件;2019年无罪判决率最高,达到了1.3%。2021年至2023年均未查询到无罪判决书。
(二)审结级别
从公布案件的审结级别来看,单位行贿罪无罪判决中,一审无罪的案件有20件,二审无罪的案件有10件,再审无罪的案件有3件。由此可见,大部分无罪判决在一审阶段作出,二审阶段的无罪判决占比30.3%,而再审阶段无罪判决占比仅9.1%。
(三)无罪理由
梳理单位行贿罪的无罪判决可以发现,无罪理由主要分为七部分:
一是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贿犯罪;二主观上单位不存在行贿故意,对行贿行为不知情;三是客观上单位未提供行贿资金,未取得不正当利益;四主体上单位不适格,包括与涉案其他单位存在特殊关系,如挂靠关系;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六涉案财物属于贿赂性质存疑;七是存在索贿的出罪事由。具体占比如图。[11]
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切入,一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排除主客观要件的符合性;二是根据案件事实,主张存在出罪事由及疑点;三是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一)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为单位,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等;(2)实行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3)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同时还要求满足追诉标准等要件,只要上述构成要件有一个不满足,就应得出无罪的结论。
▶ 1.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要求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决议形成,或单位领导依据职权作出决策;同时还要求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为个人谋取私利。若涉嫌单位行贿的指控中,存在个人决策、个人获利等情形,则属于个人犯罪,单位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未经单位决策,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相关案件1】朱殿魁、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受贿、单位行贿案——(2018)鄂06刑初51号
【裁判要旨】高川宝向他人行贿未经过单位集体决策,虽然其行贿的资金200万元被成都分公司平账,但是因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高川宝个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高川宝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件2】单位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2单位行贿案——(2018)沪0115刑初142号
【裁判要旨】第二、本案中杨2在向庄某某、巫某某等人行贿前后并未向茂名公司的上级领导请示或汇报,完全由杨2个人自行决定。第三、与行贿相关的工程所获得的工程款、收益等进入茂名公司账户后,茂名公司扣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后,剩余钱款由杨2自主支配。杨2的行贿行为并不能够体现单位意志,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归属于杨2个人,茂名公司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无罪辩点二:行贿资金与单位无关,单位未取得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例1】吴大明、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某公司单位行贿案——(2020)黔04刑终109号
【裁判要旨】对于原审被告单位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于吴大明向张某3、何某行贿,市政公司并不知情,未提供行贿资金给吴大明,公司并没有因此受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单位与股东不知情,其行为完全系上诉人吴大明个人行为,且该钱款也不是公司资产。
【相关案件2】四川省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案——(2016)川1321刑初16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相关案件3】林鹏单位行贿、行贿案——(2018)云26刑终162号
【裁判要旨】林鹏在侦查阶段供述5万元钱是其个人决定送张某祥的,体现其个人意志,广某南县广电大楼工程项目款均是打入林鹏及其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利益归属某分公司所有。
无罪辩点三:行贿行为指向的业务或事项与单位业务无关
【相关案件1】嘉峪关市新河西商贸物业有限公司、赵某单位行贿案——(2018)甘1202刑初157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嘉峪关市新河西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成立,且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赵某行贿的行为不是该公司的行为,故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相关案件2】鲍中顺单位行贿案——(2019)湘31刑终66号
【裁判要旨】上诉单位吉顺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26笔受贿事实的受贿人所在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未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相关案例3】某公司等行贿案——(2014)霍刑初字第81号
【裁判要旨】因被告人赵某甲对杨某乙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让杨某乙从中协调,以使法院对自己和公司会计韩某某犯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轻处罚,谋取的是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与被告单位某公司无关,故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公司不构成犯罪。
▶ 2.单位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以及谋取竞争优势三种情形。单位行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职务行为廉洁性,因此构成单位行贿罪要求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与受贿人的职务行为挂钩。如果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或者并未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则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辩点四:单位不存在请托事项,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件1】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单位行贿案——(2018)甘1221刑初117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孙某高价购买了马某1的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向马某1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件2】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且政府部门同意亚xx公司入园在前,亚xx公司与南山科技园签订租房合同在后,亦可判定姜某彬并未为亚xx公司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认为亚xx公司就此谋取到竞争优势。
【相关案件3】郴州湘南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案——(2018)湘10刑终236号
【裁判要旨】图审中心系事业单位,没有审图资质,也没有收费资质,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行贿带来的业务量增加所得利益亦归属于图审公司,行贿资金均来自图审公司,实际履行《协议》的系图审公司,故图审中心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例4(典型案例)】张文中等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再3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
【相关案例5】湖北山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7)鄂03刑终304号
【裁判要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山南公司和罗宁向谢某行贿以求在其代理的药品招投标入围湖北省处方药目录上得到帮助,以及向潘某行贿以便获取其在太和医院的处方药销售情况,均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应当属于不正当利益。根据本案中山南公司和罗宁向谢某行贿以求在其代理的药品招投标入围湖北省处方药目录上得到帮助,以及向潘某行贿以便获取其在太和医院的处方药销售情况的事实,上述行贿行为系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中第一小项所规定的情形。
▶ 3.涉案单位不具备构成单位行贿罪主体资格或存在特殊情形
若涉案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则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当被指控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特殊关系,如挂靠关系、借用资质关系等,也是单位行贿无罪辩护的有利点,以此为由证明单位主观上的不知情与客观上的未参与。
无罪辩点五: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相关案件1】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伍伟初单位行贿案——(2018)粤0604刑初88号
【裁判要旨】佛山市禅城区新基抛光砖总汇是个体工商户,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经营,指控的行贿行为也是由被告人伍伟初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具体实施的,收益归被告人伍伟初个人所有,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且被告单位亦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相关案例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天医院等行贿案——(2015)酉法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酉阳县中天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故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该行为应定为个人犯罪,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无罪辩点六:涉案单位与实际犯罪人存在特殊关系
【相关案例1】江苏某监理公司等单位行贿案——(2015)庆西刑初字第644号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季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用江苏某监理公司的资质承包监理工程,给公司交管理费,实质上是一种挂靠关系,中标后的工程盈亏与被告单位江苏某监理公司无关。故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江苏某监理公司明确授意或指使被告人季某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行贿获得中标资格,亦无证据证实违法所得归被告单位江苏某监理公司所有。
【相关案例2】云南欧某2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2015)宣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汪军为云南欧盛科技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广州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身份和医疗设备代理资质参加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广州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例3】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坤燃单位行贿案——(2019)吉0422刑初4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坤燃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属于挂靠性质,李坤燃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其给邱某1的钱物并非受到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指示,是李坤燃个人行为,与挂靠单位无关,李坤燃给邱某1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存在索贿及公司变更等出罪事由
▶1.涉案单位财物给付系索贿
根据行贿罪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作为有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可以适用于单位行贿罪。
无罪辩点七:涉案单位因索贿而给付财物
【相关案例1(典型案例)】张文中等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再3号
【裁判要旨】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件2】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单位行贿案——(2018)甘1221刑初117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86.9992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是行贿,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件3】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例4】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范某某单位行贿案——(2018)豫0482刑初352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范某某被魏某某索贿,以低价卖给魏某某一套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案例5】付某某介绍贿赂案——(2016)晋0303刑初21号
【裁判要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因刘某某有索贿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公司结构产生较大变化以致不能以单位犯罪追诉公司
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实际成立运营前所实施的贿赂行为,不得要求现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转让后,不得以公司以前的单位行贿犯罪要求善意受让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股东发生较大变化时,实际上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变更的,不得以单位行贿罪追究现单位的责任。
无罪辩点八:不得以公司设立、转让、变更前的行为要求现公司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案件1】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案——(2017)云05刑终1号
【裁判要旨】原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亚林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将其管控该公司时实施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如实告知买受人即现岭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新成立的岭瑞公司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原审判定善意买受人杨某管控的岭瑞公司承继原岭瑞公司的单位行贿罪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案件2】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受贿、行贿案——(2016)湘0821刑初13号
【裁判要旨】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关案件3】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行贿案——(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在公司成立之前是被禁止的,故苏敏在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的行贿行为,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部分追认为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点九:涉案财物的贿赂性质存疑
【相关案件1】罗文忠等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受贿、诈骗、单位行贿案——(2017)冀0582刑初20号
【裁判要旨】不能排除姚江平交给罗文忠的10万元系姚江平偿还罗文忠垫款的可能性。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文忠犯受贿罪、沙河公交公司及姚江平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2】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受贿案——(2017)京0114刑再3号
【裁判要旨】张文启与李某之间长期有较多的经济往来,二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密关系。李某在不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两年后,张文启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是基于双方感情,难以认定张文启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轿车是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李某行贿。
【相关案例3】滕某明等诈骗案——(2017)湘11刑终262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单位东安蜜梨合作社虽为谋取不当利益,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军行贿50,000元、滕某明等人行贿10,000元之事实存在,但永州市农开办、东安县农开办违反相关规定,假借收取“质保金”之名,以单位名义强行向东安蜜梨合作社分别收取23,000元、30,000元,但不是刑法规定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上述数额不应认定,且行贿金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4】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炎成单位行贿案——(2016)粤0306刑初21号
【裁判要旨】陈某1极有可能回馈吕某一定的利益和好处,而事实上陈某1也确实在自己开办的画布西餐厅允许吕某长期挂账消费,因此有理由怀疑吕某在画布西餐厅抵扣的挂账消费金额至少有一部分为陈某1回馈给其的利益,故将本案吕某抵扣的消费金额20余万元全部认定为被告单位特科公司的行贿数额不妥。
无罪辩点十:公诉机关存在证据问题
【相关案件1】高志强等单位行贿案——(2017)冀0982刑再4号
【裁判要旨】但原判决认定犯罪金额不准确,且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交款统计表)来源不合法,该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直接向证人取得,车队长和部分车主证实登记表所记载的金额不准确,部分车主的签名或指纹不是本人所为。
【相关案例2】武汉市华宝织染有限责任公司等滥用职权、受贿案——(2017)鄂01刑终1407号
【裁判要旨】彭某刚交代其收受上述单位行贿12万元的两份询问笔录系刑事犯罪立案前,在纪委“两规”期间所作,上述笔录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罗学松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听罗品超、罗立超说向彭某刚行贿12万元,该供述属于传闻证据,其在审判阶段又予以否认;而罗品超从未供述过向彭某刚行贿12万元的相关事实;罗立超在侦查阶段供述向彭某刚行贿12万元,在审判阶段又予以否认。证人罗某、吴某的证言均不能证明华宝公司向彭某刚行贿12万元的事实。综上,认定华宝公司、罗品超、罗立超、罗学松向彭某刚行贿人民币12万元的事实,仅有罗立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原判决据此认定华宝公司、罗品超、罗立超、罗学松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以及彭某刚收受上述12万元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相关案例3】陕西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案——(2017)陕0303刑初217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森源公司的犯罪依据为:2009年12月海大、天泽两公司送给李某甲人民币1500万元是通过森源公司账户转账。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森源公司在本案中之行为,结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森源公司具备单位行贿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单位行贿犯罪行为,本案所谋取利益亦与森源公司无关,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结语
根据以上数据和案例研究分析,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应当紧紧把握住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通过单位主观上的不知情,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未参与行贿犯罪,没有向行贿个人提供行贿资金;结果上没有实际取得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等方面进行辩护。同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发现涉案证据漏洞、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等事项,了解可能存在的出罪事由,全面把握案情。另外,单位行贿罪有着较高的不起诉率,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多加努力,例如提醒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向检察机关提示涉案企业的情节轻微、社会贡献等,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 检索使用的数据库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方式为: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案由检索“单位行贿罪”,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检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2] 检索使用的数据库为“北大法宝-检察文书”。检索方式为:案由选择“单位行贿罪”,文书类型选择“不起诉书”或者“起诉书”。检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3] 此处不起诉率的计算公式为“不起诉决定书数量/(不起诉决定书数量+起诉书数量)。
[4] 参见《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0年6月2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2_463796.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22日。
[5] 参见《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1年3月8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3/t20210308_511343.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22日。
[6] 参见《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2年3月8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3/t20220308_547904.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22日。
[7] 参见《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3年3月7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3/t20230307_606553.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22日。
[8] 参见《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024年3月10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0_648482.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1月22日。
[9] 参见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编:《注释刑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225-2226页。
[10] 检索使用的数据库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方式为:案由选择“单位行贿罪”,全文检索“单位行贿罪”并且“无罪”,此处“无罪”仅指检察机关指控犯单位行贿罪但被认定无罪的情形,不包括其他罪名无罪,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后续人工核对而成,检索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
[11] 在案件无罪事由有重合之时,为避免重复,依照重要性归纳。
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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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阳(实习生)对本文亦有贡献
如需咨询,请联系:13269190062(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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