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池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池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聊天软件“蝙蝠”联系上线,利用手机及电话卡搭建简易GOIP设备“手机口”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2023年6月13日,何某池利用王某名下电话卡搭建简易GOIP设备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桂某萍接到该号码拨出的电话后被骗转账2.8万元。龙某浩办理其名下电话卡给何某荣使用,何某荣将该电话卡借给何某池使用,2023年8月21日,何某池利用该电话卡搭建GOIP设备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韦某花接到该号码拨打的电话后被骗转账6.9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池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池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池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够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虚拟拨号,该设备具有便携性高、隐蔽性强、操作简单等特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手段。依法从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斩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链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陌生来电及信息不轻信、不回拨,做到不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账汇款,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被告人黄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黄某祥为获取非法利益,邀约李某、余某兴、侯某虎、王某棚等人以购买手机、香烟、鲜花、蛋糕等为由套取销售商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共套取他人银行卡转账、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资金人民币40.8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邀约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并多次通过购买手机、香烟、蛋糕、鲜花等方式套取他人银行卡号及户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祥作案时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手段愈发多样化与隐蔽化,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伪装成普通消费者下达特殊订单,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转入到商家提供的账户,而商户收到的转账实际上是其他诈骗案件的非法所得,在缺乏警觉性与辨识能力的情况下,不少商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洗钱链条中的一环。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诈骗频频发生,手段层出不穷,要增强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案例三:被告人赵某成、赵某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成、赵某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他人安排下,于2023年3月19日一同前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二人分别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成名下涉案对公账户转入金额22858286元,转出金额22857262元,杨某被诈骗资金112352元转入他人账户后又通过该对公账户被转移;被告人赵某远涉案对公账户转入金额22663939元,转出金额22663052元。赵某成个人非法获利6200元,赵某远个人非法获利5000元,二人共同获利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成、赵某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远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是企业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犯罪分子利用对公账户的转账金额大、限制少,资金频繁流转不易被监测到等特点,虚假开办大量对公账户进行出售,逐渐形成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买卖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以身试法、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王娟

编辑:苗小钰

来源:刑二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