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制收取6元炭火费,扬州一餐饮店被罚!

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公布如下:

案例一:范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高邮市公安局的相关移送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天之蓝”“国缘”等品牌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白酒,现金支付且无购货合同、送货单据、销售台账等材料。上述白酒共251瓶,涉案金额为10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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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51瓶,罚款101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陵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1日,根据媒体提供的线索,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1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和蓄电池被改装,涉案金额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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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扬州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2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扬州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网店的工厂产线广告页面宣传“生产质量认证CCC,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9001”。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通过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并承认无上述认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该广告为当事人自营网店发布,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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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宝应县某调味品批发部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案

2024年4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某品牌加碘腌制海盐4.96吨。经查,当事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涉案货值金额753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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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元,没收加碘腌制海盐4.96吨,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邗江某餐饮店强制消费案

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扫码点餐选择人数后,炭火费为必点项,属于强制消费。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收取炭火费,共向消费者收取1902份的炭火费,价格为6元/桌(份),因存在优惠活动,实际违法所得共计3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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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仪征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未经定期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3年9月1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甲、乙两个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甲项目有1段燃气压力管道正在运行,总长1217米,该压力管道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公称直径为DN90和DN110;压力管道上压力表示值为0.4MPa。乙项目有1段燃气压力管道正在运行,总长174米,该压力管道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公称直径为DN90;压力管道上压力表示值为0.4MPa。

此外,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尚未被调查掌握的其他5个项目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压力管道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安装监检、未经定期检验的涉案压力管道共7个工程,计275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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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涉案压力管道被检查后,当事人积极委托检验,均已检验合格,完成整改。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新媒体责任编辑:王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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