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自行商定“私了”,没有及时报警,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变得“不简单”。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0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熊某在一村道上行驶,驶至一弯道时与对向毛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相撞,周某、熊某摔倒在地,毛某机动车左前照灯损毁。因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无照,也并未发现身体强烈不适,双方又是同村村民,协商后决定“私了”解决,毛某不再报警,熊某自行检查,双方回家。
熊某回家后发现脚部肿胀不适,于当日前往医院门诊检查,发现左足第5趾趾骨骨折,但未引起重视,又因担心家人担心,并未告知子女相关情况。10月14日,熊某女儿得知交通事故消息后,看到熊某左脚肿胀越发严重,遂要求熊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同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然而由于事故双方延误报警时机,公安部门已无法划分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9天,医嘱出院休息4周,产生医疗费近五千元,遂找到毛某索赔,双方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就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8800余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争论激烈,熊某认为没有报警是受到毛某询问其有无驾驶证恐吓,毛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协商“私了”,自己还有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发生事故未及时报警,无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明毛某是否有酒后驾驶等免赔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走访事故发生地勘察道路情况,询问当事人、事故现场围观群众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绘制现场事故草图还原现场。
在庭审前后,更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先后在事故发生现场、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庭审现场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向保险公司征求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进行理赔的调解意愿。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在本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周某负全责,毛某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熊某5800元,对后续治疗费纠纷、追偿权纠纷等一次性解决,毛某的车辆维修损失和熊某的后续治疗费由双方自行负担。
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在法院的认真处理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驾驶人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安全驾驶理论知识,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即便对于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进行“私了”,也应当在执勤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内容来源丨荣县人民法院
编辑:一条 编审:勇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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