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抗辩事由2:持票人系通过贴现方式取得汇票,部分商票案件中,背书人会以持票人是通过贴现方式取得汇票,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进行抗辩。

背书人抗辩事由2:持票人系通过贴现方式取得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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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抗辩事由2:持票人系通过贴现方式取得汇票

法院如果查明持票人不具有法定的票据贴现资质,仅以理财营利为目的,买卖案涉票据以获取票据差额,一般会驳回持票人对出票人和其它背书人的诉讼请求。但票据贴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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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持票人来说,为避免持票人涉嫌刑事犯罪,持票人应当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取得案涉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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