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人民日报痛斥远洋捕捞问题后,这个话题再一次成为网络热点,也勾引起了笔者对二十年以前公检法的一些回忆。
毕竟是二十年以前嘛,有些回忆可能失真了,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各位在评论区给予批评指正。
远洋捕捞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有,并非这几年才兴起,不过二十年前远洋捕捞是受制约的,但这个“制约“并非大家想象中的法律或者法律界人士制约,而是来自于本地公检法的“反捕捞队”,具体为什么会这样,请看文章分解。
记得2019年的时候,某地警方去了杭州要捕捞企业,结果被杭州出动警力当场把某地警方包围,保护了本地企业的权益,在当时激起了非常大的舆论。
在网上明显是支持杭州警方的声音大,企业界也因此事而认为杭州的营商环境非常好,该事件也相当于给杭州招商引资贴上了一个金字标签。
其实二十年以前,很多地区的公检法保护企业的力度和如今浙江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年外地执法机关想要来本地执法,要区分情况的,如果是普通的执法,那么很可能是本地招待一番吃顿饭再喝上酒尽力配合协助,但如果是来执法本地企业的又想要本地司法机关配合,想多了!
何解?因为当年讲的是经济效果,经济发展为第一,一切行为都要向经济效果看齐,如果看文章的读者岁数大又在公检法做过,就知道当年的公检法工作报告里经常要写的一句话“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年本地司法机关如何反捕捞?
如果没通知本地警方就跑过来抓人,视为偷抓违法,很可能被本地出动警力直接围,只要被发现,根本跑不出辖区,到处设卡堵住,卡住直接把被捕捞人带走保护起来“,就如同这次的浙江抓了两个私自过来捕捞江苏企业家的例子。
如果通知协助了,那么就有三种可能:
一是确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极大,重视程度极高,那就没办法只能配合一下了。
二是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确凿,也没有共同上级督办指示之类的,那很可能不配合,本地直接立个案子把立案时间填到外地立案之前,由本地查办,以免本地企业被过度打击。
三是事实捕风捉影,证据很少基本无。那就不用谈了,配合?基本不存在的事,人别想带走,能让你见到嫌疑人都算本地输。
这是普通刑事犯罪,如果是行贿犯罪,我相信老的司法机关人员就更有感触了,那个年代检察院反贪局和纪委的工作人员,有的很可能干了一辈子都没办过行贿罪。
受贿的抓了一大把,行贿的少有追究刑事责任的,顶多是在不交代的时候双规或者拘留起来,但是继续走程序走到判决程度的都极少,为何呢?因为行贿的多数都是企业家啊,要保护企业。
为什么那个年代会出现这种事?
因为当年对地方主官最重要的考核标准就是经济发展标准,这是最主要的中心工作,GDP增长率是多少?老百姓收入涨了没?就业多少?
你如果这些干的好,那就可以一路长虹步步高升,如果这些干不好,那一路长虹就费点劲了,想提拔你没过硬的好理由。
所以地方主官经常会向司法机关表达一下工作指导,例如要保护好本地营商环境,保护好招商引资,执法办案要注重经济发展效果,不要阻碍地区经济发展。
甚至个别地方主官会直接细致的要求到,不要乱扫黄,扫多了影响招商引资唯你们是问!
所以,在这种工作倾向下,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权益,保护的不好或者自己捕捞,不仅没好处,坏处倒是有一大堆,更何况还可能有私底下的赞助和支持。
当然了,地方保护固然确实对打造本地营商环境经济发展有利,但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事,比如个别的黑恶势力壮大、法律执行不够公平公正、法律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后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不断规范透明和地方考核导向的改变,如今的地方保护已经很少见到了,异地执法也越来越透明顺畅,本地公检法机关直接对抗外地公检法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
这就是笔者回忆的二十年前远洋捕捞之生态,如果有不对或者不确切的地方,还请在评论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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