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他人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

轻轻松松钱就到账

到底是“生财有道”?

还是诈骗分子的帮凶?

近日

陵川公安

查处多起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

真实案例

案例一

近日,礼义派出所接到断卡线索,外省被骗群众部分资金流入辖区居民申某某的银行卡内。经查,申某某(女,51岁)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39500元,涉案银行卡已被冻结。目前,违法行为人申某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附城派出所在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辖区村民李某某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经查,李某某(女,20岁)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5510元,从中非法获利510元。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日,马圪当派出所在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辖区村民冯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嫌一起诈骗案。经查,冯某某(男,26岁)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并配合刷脸实名认证,涉案金额1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953元。目前,违法行为人冯某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日,杨村派出所在梳理断卡线索时发现,辖区村民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查,万某某(男,28岁)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29800元,从中非法获利556元。目前,违法行为人万某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西河底派出所在工作中查获一名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经查,李某某(女,40岁)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15万元,尚未获利。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

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陵川公安

提醒广大群众

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

切莫因一时贪念

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陵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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