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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在全区禁燃禁放区域内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燃禁放区域:

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三、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

五、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十万元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行政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滨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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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滨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