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11月20日召开的强调,要一体强化内外部制约监督,完善不捕不诉等重点环节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检务公开等制度机制。全国检察机关紧盯不捕不诉等关键环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案人员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化评估,制定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检察日报》刊发的三个案例故事,生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践探索。

在禁捕区捕了一条鱼,诉不诉?

江苏张家港: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过N道关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1000元。”11月1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张家港市检察院反馈了对此前一名绝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非法捕鱼被当场抓获

2024年3月31日,陈某来到村边的小池塘,用刺网捕鱼,但一下午毫无收获。这时,有人告诉他,前面不远处的老港引排闸闸口鱼很多。陈某一听,立即带着刺网来到闸口外侧十多米的地方下了一网。一个多小时后,一条鳊鱼挂在了网上。正当陈某准备收网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4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鉴于陈某使用的三重刺网是禁用渔具,实施捕捞的地点为禁捕水域,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6月3日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得知自己的行为将涉嫌犯罪,陈某称自己知道长江“十年禁捕”,但不知道捕鱼地点属于长江水域,且仅仅捕到一条鱼,怎么就犯了罪?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捕鱼地点,发现此处距离入江口仅几十米,结合陈某自小长期生活在案发地点附近、平时经常在江堤一带活动,认为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通过向陈某出示捕捞地点周边环境的视频和他平时活动范围的证据,他承认了自己明知闸口外侧是禁捕区域但仍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行为。

案件讨论形成共识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当事人表示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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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长江保护办案工作联席会议,会商各单位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把握、行刑双向衔接等问题开展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了给不诉案件“加把锁”,早在2019年,该院就制定了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手册,将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经环节。2023年3月,该院又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应送达听取公安机关意见书,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列席案件研讨会,从而倒逼检察官规范办案、充分说理。2024年8月28日,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邀请办案民警列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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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

会上,办案检察官通过与其他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就该案中渔获物的生态价值和捕捞工具、方法等问题讨论分析,就陈某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达成共识,并就绝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达成了一致意见。

主动听取公安机关意见,为检察机关用好不捕不诉权多设了一道“关口”。2024年1月至11月,该院就不捕不诉案件累计书面听取公安机关意见263份,邀请办案民警列席案件讨论会50余次。

做好不诉的“后半篇文章”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权的过程更公开,9月11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就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参会。

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认定、犯罪情节,详细阐述了拟作绝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陈某捕捞的目的、平时表现、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行为进行了提问。

经讨论,听证员认为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情节显著轻微,对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符合社会大众心理预期,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同日,该院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非法捕捞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尚无统一标准的问题,12月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张家港市公安局以及张家港、江阴、常熟、太仓四地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依据最新的非法捕捞犯罪的形势,在此前制定的非法捕捞案件办理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把握,同时就行刑双向衔接渠道优化达成了共识。其中明确了需要结合犯罪手段、渔获物种类、损害后果等多种情形,综合认定非法捕捞案件情节显著轻微。

在精准规范适用不起诉、强化案件管理的同时,张家港市检察院还坚持以案后评查抓好案件检视审视,促进案件质量管理,为不捕不诉案件再加一道关,针对本年度已经办结的不捕不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情况开展专项自查,截至11月底,该院不批准逮捕50人、不起诉213人,相关案件均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确保不捕不诉权规范行使。

“我见证了女儿的诞生时刻”

金华婺城: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

“是检察官的依法办案,让我能回到老家陪妻子生产,见证了女儿的诞生时刻。”已经被收监的黄某至今感慨万千。

为赚钱误入洗钱团伙

黄某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眼看着妻子已经怀孕,父亲生病也急需住院,都需要花钱,黄某不知如何是好。2024年3月的一天,黄某上网时看到一则高薪招聘广告,上面写着一天只需轻松工作几小时,就能拿到800元的“高薪”。

黄某联系了发广告的网友“青岛”,“青岛”告诉他,工作真实存在,只需每天操作电脑转账,就能拿到“高薪”。黄某一听很是心动,在“青岛”的安排下去了汕头。

到了目的地,黄某被领到一间公寓,屋子里只有七八台电脑,他的工作就是在网上回复信息和转钱。黄某觉得有点像洗钱,但是为了赚钱,也就没有深究。

实际上,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的民警早就盯上了他们。一名被害人早些时候到当地报警称被骗10万余元。警方顺藤摸瓜,掌握了黄某等人在汕头犯罪的相关信息。4月25日,黄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5月30日,因该案为洗钱团伙犯罪,考虑到黄某5年前曾有过一次故意犯罪前科,虽系从犯,但因后期可能被判处实刑且主犯尚未落网,为杜绝成员之间串供,黄某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变”或“不变”谨慎办理

7月6日,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黄某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情节,并表示愿意退出犯罪所得。办案检察官陈建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并多次提审黄某。

一次提审时,黄某急切地询问检察官可否对其取保候审,承诺自己一定在开庭前赶回。检察官细问之下,才知道黄某妻子是高危产妇且临盆在即,身边无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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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研究案情。

在法与情面前,检察官陷入了沉思。陈建华想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认罪认罚的,或有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将黄某的生活经历、犯罪动机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录入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系统,系统显示黄某符合此条件。

随后,该院对黄某进行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并调取了其妻子妊娠期间相关检查资料及黄某家人的病历,同时固定案件证据材料,最后就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逐级汇报。

为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8月15日,婺城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变更黄某强制措施的拟处理意见。

陪妻生产后如约赴审

8月19日,婺城区检察院综合社会危险性审查结果与听证会评议情况,对黄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黄某痛哭流涕,表示一定会在开庭前按时到庭。

8月30日,黄某妻子顺利生产。陈建华随后收到了黄某寄来的一面锦旗,黄某也如约在开庭前返回金华婺城。11月5日,黄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开庭,在主犯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黄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黄某案是我院进行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实现案件办理与系统‘共振’的典型案例之一。”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明南向记者介绍道。

从2023年起,该院探索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要求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综合、全面论证各种案内外因素开展实质化审查说理。2023年9月,该院研发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系统,在前期积累大量案件样本基础上,总结提炼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案内外因素,进一步优化了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系统指标体系。

据了解,该院已将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系统嵌入公安“警综平台”工作网、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截至目前,搭建的数字应用场景,共应用7000余人次,评估采纳率达97%。2024年6月13日,该系统在金华全市推广。

“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防范办案廉政风险有着重要意义。”该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张洪峰表示。

从“定性”到“定量”的探索

四川都江堰:实现“制度监督+人民监督”的全过程监督闭环

“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真的不该出手打人,我太后悔了。”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公开听证会上说道。都江堰市检察院在该案审查逮捕中,在依法审查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对朱某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实质化审查其社会危险性,经充分评估后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中,针对起诉必要性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听证员参与听证,全面参考听证意见,11月26日,该院依法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制度监督+人民监督”的全过程监督闭环,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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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都江堰市检察院对朱某轻伤害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朱某与李某系在读高中同学(均已成年),2024年5月13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寝室互殴,朱某用拳头击打李某,致其耳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案件,了解到涉案双方均为在校学生,且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矛盾,李某因担心影响听力需进一步治疗,双方就赔偿金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推动矛盾及时化解,办案检察官会同公安民警、法治校长、学校老师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并就李某伤情邀请专家会诊,打消其顾虑。经过反复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化解了心结,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该案适用轻罪案件快处机制,5月24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为确保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性和精准性,该院运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的社会危险性开展实质化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案系同学之间偶发矛盾引起、伤情程度较低、社会矛盾已化解、诉讼可控性高等因素,并对照《故意伤害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表》评分为35分,属于“社会危险性较低”,可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0月31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三个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准确行使不起诉权,确保案件质量,该院于11月15日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公安民警、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参会。

经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朱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综合考量并结合听证意见,11月26日,该院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形成全过程监督“闭环”。

近年来,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罪后表现”“诉讼可控性”四个方面整体考量,探索建立客观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既监督检察官依法规范履职,又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过程全面公开,实现从“定性”到“定量”探索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截至目前,该院已对45件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适用此项制度,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2024年以来,该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邀请监督评议案件、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等32件次。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