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了解子女生长发育情况,父母会定期到医院进行各项检查,医院为孕妇提供的胎儿检查服务属于医学检查,在此服务过程中因医院检查过错导致父母丧失选择机会,使缺陷婴儿出生,造成父母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存在胎儿检查过失的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自怀孕以来一直在某医院进行胎儿检查。2023年1月份,杨某作产前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儿四肢:四肢长骨可见……”。2023年5月10日,杨某第二次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未显示异样。2023年5月25日,杨某第三次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仍未显示异样。
2023年5月26日,杨某在某医院分娩一男婴,外观发现右手畸形,右手第二、三及四指缺如,第一及五指发育落后。2023年6月份,杨某在其他医院为男婴作彩色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卵圆孔未闭。右侧第三肋软骨连续缺失。
杨某认为某医院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儿子出生残疾,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遂将某医院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21000元(后续治疗费用保留权利,待能够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
诉讼期间,杨某申请对某医院在孕检时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杨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杨某之子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孕期期间在被告处做了三次有记录的产前彩超检查,三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畸形,使原告杨某丧失选择优生优育机会。关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大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婴儿的缺陷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综合案情酌情认定被告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74.60元。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部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该法第十七条指出:“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此外,卫生部公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一) ……;(二)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 ……;(四) ……;(五) ……”。这些规定衍生出待产父母有选择优生优育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负有提供专业、正确的产前检查及说明义务。
一、“缺陷出生”侵权之诉的裁判规则
“缺陷出生”指的是医疗机构因诊断失误,未能诊断出胎儿有身体、智力残疾缺陷的情况,导致父母迎来残障婴儿的降生。
“缺陷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充分履行诊疗、筛查义务,未及时检查出胎儿存在的缺陷,导致胎儿缺陷出生,影响了患儿父母对患儿先天缺陷的知情权以及生育选择权,以致可能造成其抚养缺陷儿比抚养正常儿多支出费用的相关损害。此类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缺陷出生”情形下原告的主体资格
(一)患儿母亲
母亲是孕育生命的载体,也是产前检查、诊断过失中被侵权的直接权利人,患儿母亲是适格原告。
(二)患儿父亲
医生的产前检查、诊断过失行为,既侵犯了患儿母亲的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也侵犯了患儿父亲的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因此患儿父亲同样是适格原告。
三、“缺陷出生”情形下的赔偿范围
“缺陷出生”中的财产损害主要是子女抚养费的支出,包括一般抚养费与特殊抚养费。前者系为维持残障子女衣食住行等一般日常生活开销所需支出的生活费用;后者系残障子女因产前诊断中应检出而未检出之疾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宜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抚养费。而残障子女的残障疾病治疗、辅助器具等特殊抚养费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来 源:鹿邑县法院
供 稿:位士栋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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