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意见: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前者是指股东持股期间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后者是指已经股东会决议而确认享有请求公司支付特定金额的权利。据此,倘若股权转让后,公司已作出分红决议的,原股东可以请求予以分配。
第二种意见: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不因股权转让而一并转让。实践中存在公司满足利润分配条件而拒不分配的情况,或利润分配决议错误漏分少分的情况。故仍应着重审查,原股东持股期间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
现代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征,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分配公司盈利后的利润。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选择不予分配,也可以选择提前分配,法律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倘若公司经营亏损,股东投资收到损失且无分配利润的空间和机会。另外,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是债权,债权可以依法进行处分,譬如赠予、转让、冻结、拍卖等。
可见,虽然利润分配权依附于股权,但不必然表示股权转让持股期间的利润分配权随之一并转让。
另外,中小股东在实践中可能受制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无法获得投资回报,倘若将利润分配权与股权混为一谈,无疑为加重大股东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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