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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出口管制的范围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本文统称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上述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既有禁止出口的,也有限制出口的。禁止出口,即意味着不允许出口;限制出口,即意味着在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出口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出口,未经许可的,不得出口。

其中,对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按每年度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为准。出口该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这就意味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所列明的商品编号不是依据,商品名称及描述是依据、是准则。

而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其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配套运用,它要解决的就是准确确定具体物项的范围,也更加佐证了海关通关中的商品编号只用以参考,不是依据,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对于物项的具体描述,而为了查找的方便,该清单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制作了明晰的编码体系。

因而,可以料定的是,之后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一方面仍然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用于通关、申报、海关监管,另一方面,将会要求出口商在出口申报时,须填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用于确定管制物项的具体范围。

出口管制物项除了管制清单外,还包括临时管制物项。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确定出口管制的范围,即明确了管制的具体事项与内容,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就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并有效实施监督,对于出口经营者来说,就有了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

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

根据《出口管制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出口管制法》中的禁止性出口措施,因与《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出口,其概念与含义是相同的。《出口管制法》是《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其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出口的三种形式(目录,临时决定和其他),同样适用于出口管制货物,只不过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由特别法《出口管制法》来规范,而《出口管制法》遵循《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二是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关于“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而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就是说目前尚没有针对出口管制方面的禁止出口管制物项的规定。

而关于“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美国于12月2日发布了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为此,我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管制法》发布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自2024年12月3日起,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此举旨在反制美国对我国实体的制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公告相关管制内容如下:

“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公告第一条“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就是禁止出口的内容,而公告的法律依据、立法渊源恰恰是《出口管制法》,这是《出口管制法》在实际运用出口管制属于禁止出口物项的首次尝试。该公告所指禁止出口物项仍然有两项限定,同时不满足该两项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核,保留出口许可的权力,不属于禁止出口情形,两项限定如下:

一是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出口。即我国国内的出口商,将两用物项出口美国时,如果对方是军事用户的,即属于禁止出口。

二是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途出口。即我国国内的出口商,将两用物项出口美国时,即便对方不是军事用户,但是该物项用于军事用途,仍然属于禁止出口。

对比,例如根据《对外贸易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该公告中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其不属于特殊法《出口管制法》所规定和管辖的范围,但属于一般法《对外贸易法》所规定和管辖的范围。这也意味着商务部会继续按照《对外贸易法》的授权,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或临时禁止出口决定,同时商务部会按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禁止出口管制物项的公告或发布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的公告。

明确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在于出口经营者知晓哪些出口行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以防范出口经营中的风险。

三、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

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一样,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渊源也是《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出口管制法》而规定的限制出口的管制措施,即意味着在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出口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出口。

上文已提到,我国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包括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也包括临时管制物项。我国出口管制中的限制出口之许可对象的范围包括三种,一是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二是对于临时管制物项,三是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一)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这部分出口管制清单,按出口管制物项分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丶《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其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配套,而《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目前没有制定配套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不影响其作为出口管制物项而由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之管理属性。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二)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法》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三)其他物项(兜底内容)。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如果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由此,兜底物项更大程度并有效地防范有关物项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等的风险。

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限制性措施,其设定之法律意义在于其并不禁止出口,而是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流程才能获得出口许可,否则不被允许出口,但是这里的不被允许出口,与禁止出口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四、结束语

认识与辨别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界定,对于执法机关正确处理出口管制中的许可事项、有效实行监督管理,对于出口企业正确理解与掌握出口管制内容、便于合规经营防范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各国加大出口管制的情形下,我国出口管制政策也在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而随之调整,出口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跟进,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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