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一个看似非常简单、却又可能非常重要的问题: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极端的审辩冲突,甚至整体有愈演愈烈、不断升级的势头?
虽然去年已经出现过一些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审辩冲突事件,比如我和刘长律师亲历的广西来宾中院“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等,但今年的总体情况却好像比去年还要夸张:就连法院让公安对关闭屏蔽器的律师行政拘留这样的事情,居然都发生了。昨天,连云港又刚出现了一起法院把拍照监督“占坑旁听”的律师限制自由数小时的事件。而对这种“互相伤害”,法官和律师们似乎都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这种“习以为常”,其实极不正常。
按照正常的司法制度设计,在任何一个法庭上,都应当是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针锋相对、剑拔弩张。控辩之间的对抗,只要处在法律框架内,哪怕再激烈也不为过。甚至越激烈,越有利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双方的交锋越多,越能使得中立的裁判方辩证思考争议中的焦点问题。
所以,控辩冲突,而非审辩冲突,本才应当是刑事诉讼的本来面目。律师们的“对手”本来应当是检察官,怎么到现在,对手却往往成了审判席上的法官?
这个问题的答案,首要根源在于司法权力的分配和定位问题。众所周知,公检法系统中,法院是唯一一家几乎没有权力对其他司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换句话说,公安有“枪”,有权抓人;检察机关近年来针对司法人员办理的渎职案件也为数不少;监委的权力自不必说。而法院呢?不仅从“威慑”的角度来说,对于其他单位几乎没有任何权力意义上的威慑作用,甚至从近年反腐渎职案件的数量比例来看,我虽未详细统计过,但总体来说的感受是,法院落马法官人数至少多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职业中的“高危群体”。公安、检察院、监委三家对于法院的制约作用显而易见,法院却几乎很难反过来对于他们有什么威慑。从权衡利弊的角度来说,法院向检察院、公安、监委说“不”的风险与成本,远高于后者拒绝法院的成本。
正因如此,纵观许多明显无罪的案件结果,就会发现多数此类案件,解决路径也都是通过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是法院判决无罪来处理。偶尔有一两个判决无罪的案件,总是又不免出现: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检察院撤诉(比如王飞律师等辩护的海太阳陈兴荣案),这样的闹剧。所以,检察院的“面子”,好像总比法院的“面子”要大一些,重一些。
许多检察机关不仅注重结果上的“面子”,在过程中也要面子得很。我本人已经经历太多案件当中,公诉人在庭上摆明了态度就是:
我反正就这么诉了,诉都诉了,我是不会变更
撤回的,我也无需在庭审中正面回应律师们提出的棘手的问题,反正你法院要有本事不按照我起诉的来判,就试试看吧。
公诉机关起诉后的“躺平”状态,就把本应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解决的许多堆积已久的矛盾,一股脑儿交给了实际威慑力、“强权力”最小的法院,把许多本应在前置程序中解决的问题,都交给了最靠后、最弱势的机关来处理。
那么,法院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吗?不要说许多律师怀疑这一点,许多法官自己,在面对明显有问题的案件时,对于自己能否坚持原则、坚持底线,也是极度不自信的。
于是,就出现了三方的心里活动如下:
控:我就是不变更
不撤回,你们也拿我没办法,我量你也不敢直接判无罪,所以我躺平就好了。
辩:案件都起诉到法院了,判决也是你法院出,我不找你法院找谁?
审:公诉人不听我的,辩护人天天找的都是我,法院领导天天催着我开完庭,最后这么大的案件结果我自己也做不了主,甚至可能政法委直接按照公检两家的意见事先给出结论了,我能怎么办?
然后,趋利避害,法院一寻思:得罪律师的风险最小,并且你们律师总是冲着我来,我早就看你不顺眼了。哪怕有审辩冲突,只要不弄大,一般也不至于伤筋动骨,咬咬牙就过去了。
多少审辩冲突由此而生。
就在这两天,闲聊期间,有位刑事法官就忍不住向我吐苦水:
王律师,现在都在说
以审判为中心
,你觉得可能百分百做到吗?
是的,审判机关并非权力的中心,审判台前却往往成了冲突呈现的中心。真正实质上的“以审判为中心”时常难以做到,审判环节却成了矛盾集中爆发的舞台。这种内在悖论,就是审辩冲突的根源。
但要说,在这样的权力格局不发生大的变更的情况下,审辩冲突没有任何解决的可能吗?好像也不是。
根据我近些时间来亲身经历和观察总结得出的重点是:关键在于,如何让庭审回归到控辩冲突的态势中来(换做二审,就是检辩冲突)。
前面提到,出于对自身能否公正审判的不自信,许多法院先预设了“我不可能答应律师的诉求”的结果,于是不由自主地视律师为洪水猛兽,不自觉地将自己和检察机关捆绑在了一起,甚至往往冲得太前,比公诉人还要前得多,早已忘记了自己坐的位置本要更高一些(出于晋升和政绩目的故意为之的法院不在讨论之列,只讨论被刑事追诉的惯性“逼”至台前的法院)。而对于绝大多数律师来说,当然本能地是应激“防卫”:谁侵害我的权利,谁制造冲突,我肯定就对谁较真。
由此,就在一个又一个审判庭内出现了大量荒唐的景象:明明是检察机关错误的起诉导致一个错误的案件出现在了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造成这一切的公诉人却时常像没事人一样,坐在法庭上笑看审判长和律师“打仗”。律师和法院——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没有权势的两家,却“酣战正欢”。
这种局面的出现,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都太无必要。哪怕偶尔成为引发关注的“事件”,和真正解决问题的路径之间也还尚有距离。因为就像刚才说的,既然解决案件的关键经常是在检察院(尤其在二审之前),当检察机关还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案件怎有解决的可能?
所以,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律师来说,最好是无论何时都还是要想起检察机关的存在,想起他们不仅不是一个摆设,反而应当是最积极的一方。具体到庭审中,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案件当中无法回答的问题,比如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为何当初没有监督,起诉指控的某一事实为何出现错误,法院完全可以要求公诉人必须立即作出回应,逐步让公诉人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从而无法继续“躺平”。对于律师而言,则也可以发现问题、选择问题,并积极主动要求公诉人回应问题、直面问题,针对自己真正的对手“出击”(具体到操作上,我从刘章等律师的庭审中学到很多,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谁是我们在法庭上的“敌人”?分清楚这一点,恐怕也是刑事诉讼当中最首要的问题。对于法院,对于律师,这或许都是应当先想明白的问题。
正因为没有想明白这个问题,所以我们遇到有些法院,面对律师向公诉机关抛出的问题,不仅不让公诉人回答,甚至不让辩护律师继续发言,这就把本来属于公诉人的问题,主动揽到了自己身上,是非常不明智的。最近我在山东某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一些问题让公诉机关回应,甚至已经在开庭前把我们关于“应当审辩冲突应回归控辩冲突”的理念告知过审判长,但审判长到了庭上,却本能地出于“面子”的考虑,竟直接让辩护律师不要说了,于是就造成了后续一系列根本不必要的审辩冲突。我们庭后与审判长沟通,说她完全没有必要做公诉人的“挡箭牌”,审判长竟然说:人家公诉人不愿意回答,我还能强求人家回答吗?我说:你是审判长,你当然有权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啊。审判长还是不听,最终导致审辩冲突越发升级。这就是无意中造成审辩冲突的负面典型。
这种类型的庭审在近两年来屡见不鲜,如果我们是完全不懂法律、不了解司法实践的学生,走进一些广受关注的“大案要案”庭审现场,就会惊讶地发现竟然往往只有律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律师似乎只是在将道理说给法院听。一方面,法院越听越不耐烦;另一方面,公诉人倒在庭上优哉游哉,甚至直接开始忙自己的其他案件,或者打起了瞌睡。本应唱的是“对台戏”,怎么到现在都成了“独角戏”?
对于这个问题,我相信近来最高法院可能也意识到了:怎么这两年的“锅”,不少都让法院背了?大家都知道,9月份新出台的庭前会议规程,与此前试行的庭前会议规程有一些变化。而许多同行可能没有意识到的一处重要变化在于:新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此前的第10条)当中,新增了“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这一此前没有的内容。也就是说,关于程序性事项,法院如今已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表明确的意见。什么是明确的意见?比如说关于管辖,关于合议庭组成等问题,法院可以对检察院说:你必须说明白你同意不同意律师的申请;如果你不同意,必须说明白你不同意的理由;如果律师反过来说你检察机关说的理由不对,检察机关也应当要明确针对律师所说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的回应。如果实践中,法院真的能够对检察院做到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改进。我相信,法条中这样的变化、这样的新要求,很大程度就是服务于激活检察机关的职责的。
让“审辩冲突”回归“控辩冲突”,有点类似于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好像是一个人人都知道的道理,好像是一个不需要多说的“废话”,但正如实践中没几个人能真正地做到“知行合一”,多数的法院也意识不到将案件回归到“控辩冲突”轨道的意义所在(许多律师,包括我本人,很长的一段时间也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个简单的问题)。
说实话,我所遇到和观察到的一些案件,也正是因为律师和法官的双方之间都开始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修正,才把案件开始慢慢朝着解决问题的轨道上做了进一步的推动,才开始让一些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变得无从逃避。近期的一些经历,是推动我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的核心原因。这导致,我本人最近在与法官们沟通的过程中,都会明确向他们表示:我们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坐在我们对面的是公诉机关,我们在法律框架内无论如何攻击对方的观点也不为过,希望审判机关能够意识到,控辩之间的冲突和交锋是有利于案件解决的,你们千万不要与公诉机关“称兄道弟”,把本属于对方的矛盾揽到自己身上,我们并不想主动制造“审辩冲突”。
具体到操作上,对于律师来说,哪怕是一些最终是需要由审判机关作出决定的事项,比如一些程序及实体问题,或许都可以穷尽一切可能先让公诉机关直面和回应其中本无法回应的真问题,而非直接把问题悉数交给法院,让他们作出一个可能早已能够预计不利结果的决定。有同行可能还是会说:既然法律规定是法院判,我当然就得说服法院,给法院施压啊。需要说明的是,“将审辩冲突回归控辩冲突”,并不意味着再也不对法院进行说服工作,而是将矛盾不再由法院一家“独享”而已。
而对于法院而言,法院只要能够意识到此间的意义所在,就会尽量要求公诉机关也来回答回答那些将来法院也无法回答的问题。如此一来,假如每个真正有问题的案件当中,都回归到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只要能让公诉人而不单是审判机关时时面对这些难题,案件或许就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逐渐走向某个正确的方向。其实这样对于法院来说,有什么损失吗?并没有。承办法官只需要尽量克服三点,一来是领导的“催”,二来是公诉人的“怨”,三来是自己的“累”。但只要克服这三样,更大的难题——案件怎么解决,可能就变得更好解决了,因为原本在很多时候并不“搭理”法院的公诉机关,可能也不得不参与案件如何解决的讨论了。虽然这种“审辩冲突”到“控辩冲突”的“回归”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是一条坦途,但这种转变其实很大程度上是观念、理念的转变问题,而并不主要是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问题。法院一旦真正理解了,适应了,改变了,就好办了。
所以说回来,这真正是我最近考虑了很久的一个简单问题,也许这些在没能体会到这个问题的同行眼里是一些唠叨的废话,但想来想去,我还是没能忍住把它写出来。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使一些审判人员看到并进而意识到:
让“审辩冲突”回归“控辩冲突”,让刑事诉讼回归本源,一切或将变得更加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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