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宋永飞)
基本案情:被害人王某某为初中学生,结识社会上不良人员田某某并认对方为干爹,因王某某未听从田某某安排。田某某为发泄情绪纠集他人携带电棍、甩棍、折叠刀等工具,在找到王某某后手持电棍等殴打王某某。后田某某还将王某某带至家中,使用折叠刀对王某某实施恐吓。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发泄情绪,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校园欺凌不仅有来自校内的还有来自校外的,它不但伤害了受害者的身体,更会伤害受害者的自尊、人格。在此提醒广大同学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参与打架斗殴等活动,不进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学会结交益友,团结同学,拒绝与校外不良青年交往,在受到威胁、恐吓时要及时向老师和家长反馈;发生矛盾时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杜绝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养成守法遵法的良好习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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