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与海陵区嘉美图文工作室签订合同,委托海陵区嘉美图文工作室制作广告灯箱展布及易拉宝展布。共计制作铝合金易拉宝展布3个,单价100元/个,灯箱展布10平方米,单价40元/平方米,合计广告制作费用700元。
当事人聘请的医生张睿,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间曾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执业。目前不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生,同时也无其他现任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生在当事人处执业。
当事人聘请的医生蔡中,宣传其为“硕士生导师、教授、主任医师”。当事人未能提供蔡中为硕士生导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调查询问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为700元。
▍文章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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