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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租用位于化州市合江镇长岐开发小区东区4号5号黄英育、何翠兰的房屋用于经营化州市迎枫酒店。该酒店的基底面积约234.6平方米,向西边飘1.5米阳台,一至八层半混凝土混合结构、另搭建半层为钢结构棚架,总建筑面积约2274.8平方米,其首层为酒店大堂,二至三层共九间房作为KTV歌厅娱乐使用建筑面积约520.2平方米,四层至八层作为酒店住宿使用建筑面积约1445平方米,第八层半为员工宿舍,另搭建半层钢结构棚架,总建筑面积约2274.8平方米,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之规定,故当事人的迎枫酒店项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经调查,(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70000),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70000),上缴国库;以上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圆整(¥140000),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建设工程未申办消防审验手续的违法行为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