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2023年6月15日晚,黄某某被两名00后男子密谋带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一村里的烧烤摊喝酒,后又有一同案男子前来劝酒。当晚,被灌醉的黄某某被带至当地一公寓轮奸。一个月后,因不堪受辱,黄某某凌晨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投河自尽前,黄某某于2023年7月4日在其手机内创建了备忘录,记录下了她被胁迫的经过,这也成为了公检法日后侦查、起诉和判决的重要物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源于万某与潘某福的一次密谋,二人意图灌醉被害人后实行犯罪行为。中途,万某纠合第三人张某背前来作案,张出现后,多次威胁恐吓、迫使黄某某进入公寓房间,首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系整个案件主犯之一。

记者从当地知情人士了解到,三名嫌犯均来自贵州三穗,其中万某出生于2003年,潘某福出生于2002年,张某背出生于1998年。此前,张某背还曾因故意伤害罪获罪五年。

2024年6月6日,万、张、潘三人犯强奸罪一案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万、张、潘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12月19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背、万某及潘某福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被00后灌醉轮奸

一个月后不堪受辱投江自尽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202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万某、潘某福密谋将被害人黄某某灌醉后进行奸淫。万某、潘某福将黄某某带至揭阳市榕城区某村的烧烤摊喝酒。万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背到场,并将要奸淫黄某某的意图告诉张某背,张某背遂与万某、潘某福多次轮流对黄某某灌酒。

次日凌晨4时许,万某、张某背、潘某福驾驶两辆摩托车载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揭东区一公寓,哄骗黄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寓5楼一房间。因黄某某一直躲在房间厕所内,张某背便将黄某某从厕所拉出,不顾黄某某反抗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示意万某、潘某福奸淫黄某某。潘某福让万某先去,万某遂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最后,潘某福因害怕等原因,没有对黄某某实施奸淫。

2023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知情人士了解到,万、张、潘三人均来自贵州省三穗县。张某背最早被警方羁押问话,2023年9月5日即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正式批准逮捕。张某背出生于1998年,小学文化,曾于202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6月7日刑满释放。

作案人万某绰号“老某”,2002年出生,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潘某福,绰号“小某”,2003年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

一审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年底,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犯强奸罪,该案一审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6月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张某背、万某、潘某福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其中张某背、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一审裁定,被告人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张某背上诉提出,其系中途参与,不是主谋,不应是第一被告人。希望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以获取谅解,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潘某福也因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潘某福认为,万某将想要强奸黄某某的想法告诉他,并没有与他密谋强奸之事。宵夜喝酒时,不是其提议叫张某背过来的,其也没有提议轮流向黄某某敬酒。他没有强奸黄某某的想法和行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潘某福的辩护人提出,潘某福并没有与万某密谋强奸黄某某,只是对万某的行为不加阻止。潘某福没有强奸黄某某的故意,只是消极地跟随张某背及万某,所谓的帮忙敬酒4杯也未对后续同案人强奸起到帮助作用,被害人黄某某也只是认为潘某福袖手旁观。请求二审法院对潘某福改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

被害人生前手机备忘录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维持原判

关于张某背是否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经查认为,被害人生前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与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当天黄某某并不知道张某背会与其在案发当晚一同宵夜,也不知道宵夜后张某背与两名同案人将其带到当地公寓住宿。

根据被害人手机备忘录内容和三人供述,进入房间后,黄某某又躲进洗手间内,被张某背强行拉出,后在多次反抗无效及张某背威逼、强迫下与张某背发生性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综上,无论张某背与黄某某在案发前后的关系如何,也无论案发时张某背违背黄某某意愿的强弱,在案证据证实,张某背是在违背黄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与黄某某发生关系,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某背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法院指出,张某背希望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但其没有赔偿能力,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未能获取被害人亲属谅解,以此为由请求改判,不予采纳。

对于潘某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福在得知万某的意图后,同意万某提议的灌醉黄某某。潘某福与万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在宵夜劝酒效果不好时,潘某福提议多叫个人来,后又同意万某提议的多拿酒,喝晚一点以便灌醉黄某某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在张某背到达后,张某背与万某使用苗语商议强奸事宜时,潘某福在现场。综上,潘某福实际全程参与了同案人的强奸密谋。

法院认为,在同案人轮奸黄某某时,潘某福在场袖手旁观,应对共同犯意下同案人实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潘某福没有直接对黄某某实施奸淫行为,亦无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获悉,2024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张某背参与密谋,强迫被害人黄某某进入涉案的公寓房间,并首先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万某提起犯意,支付开房费用,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福参与密谋、约黄某某外出宵夜、对被害人灌酒、与同案人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公寓房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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