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夜郎古酒与郎酒因为“郎”字商标对簿公堂再次引发关注。事实上,食品行业中因商标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红牛、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等。

因商标共存导致的旷日持久的维权、争斗和内耗问题,既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困惑,也对品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商标共存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易继明教授在《法治日报》发表了题为《商标如何共存?》的署名文章。他在文中表示,“商标共存是伴随着历史、商业与贸易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现象。”同时,在易继明教授看来,部分商标被迫共存不乏还与我国商标制度滞后和行政干预、地方政府保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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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共存商标在品牌传承和文化传播方面都拥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共存问题的处理始终是行政和司法审理中的难点。因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共存商标作出的任何简单无效或撤销,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公平,并造成企业多年耕耘的商标品牌利益受到不合理地贬损,与此同时对包括商家和消费者在内的各市场主体信赖利益也将造成破坏。以“南北稻香村之争”为例,易继明教授提到,“双方争讼十多年,仍然争议不断,甚至出现法院判决要摘掉企业经营数百年的‘稻香村’牌匾之极端现象。”

如此结果可谓“荒唐至极”,商标共存源于历史成因,解决时理应了解共存商标的相关历史同时结合现已形成的市场格局,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与此同时,易继明教授还在文中提出,“如果商标使用不存在实际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那当然可以共存。如果共存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时,就应当建立起一套避免混淆的规则和利益平衡的框架,对共存商标加以区别使用。”

具体来讲,易继明教授认为,对于应该建立起3个层次以区别为核心的商标共存约束体系。

首先是时间层次,应当遵循在后权益尊重在先权益的原则;当在后权益可能对在先权益造成损害时,在后权益首先负有区别标识的义务。

以稻香村为例,所谓南北稻香村,南指的是苏州稻香村,而北则是北京稻香村。

“中华老字号”苏州稻香村始创于1773年。早在1879年,苏州稻香村就在《申报》上首次刊载反对伪冒字号的《声明》,即称“苏城观前稻香村开张有年,四远驰名”。

1905年,苏州稻香村向清商部申请注册为“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1925年苏州稻香村又向民国农商部申请商号注册证书,获颁第贰类第一百十号商号注册执照,获批“禾”字稻图商标。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随后,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稻香村DXC)被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3006小类,应用范围涵盖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

以上有关苏州稻香村历史考究的相关材料,苏州大学历史学教授李峰在历经五年创作的《苏州稻香村史稿》均作出了详细阐述。

反观北京稻香村,李峰教授在其创作的《苏州稻香村史稿》中指出:“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全新的现代食品企业,与历史上的背景的“稻香村”老字号没有任何渊源和延续的、明确的承继关系,所谓从郭玉生、汪荣清和朱有清等再到刘振英的五代乃至六代传承谱序也是编造的,完全不能成立。”

商标方面,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29类【瓜子】(1986年03月18日)、30类【饼干、糕点、果子面包】(1982年04月02日和1988年05月24日)上也明显早于北京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30类【烘馅饼(意大利式); 馅饼; 元宵; 饺子; 小包子; 春卷; 炒饭; 粥; 年糕; 粽子; 盒饭; 煎饼; 八宝饭; 豆沙; 醪糟; 火烧; 大饼; 馒头; 花卷; 豆包】(1996年01月05日);

商标驰名方面:苏州稻香村有关“稻香村”商标的驰名认定时间也早于北京稻香村有关稻香村商标的驰名认定时间,即苏州稻香村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最早于2013年,而北京稻香村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最早于2014年;

简而言之,苏州稻香村的历史更加悠久,所持有的“稻香村”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更早,认定驰名商标也是最早,可谓是“稻香村”正宗之源。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稻香村”商标的持有者,2003年和2008年苏州稻香村曾先后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然而北京稻香村却在被许可期间申请注册其他类别的稻香村商标,其中包括稻香村文字商标、稻香村人文字商标、三禾北京稻香村文字+图形商标等等,这也成为了二者发生商标争议的导火索。

而对于商标共存中,时间顺序无法确定、双方提交证据各自言说、案件错综复杂或权利界定成本太高的情形,易继明教授认为可以将地域区隔作为第二层次的区别标识方式,即在一个法域内允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不过,如今的苏州稻香村已经走出了苏州,不仅打开了全国市场,更是走向了全球化发展的道路。而对于北京稻香村,随着企业发展也是逐步开拓了北京以外的市场。显然,以地域作为区隔,对于解决南北稻香村商标争议而言,并非可行之计。

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正是因为南北稻香村打破了原有地域格局,市场规模越拓越大,导致二者矛盾随之激化,进而使得商标之争愈发激烈。

在时间和地域两个层次的区分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产品内容作为区分标识的其他区别标识方式,例如结合商标注册时申请及于的类群(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类群(类别)为名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标识区分。但对于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这样均以烘焙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显然并不适用。

综合来看,很多企业成立之初都是区域品牌,但在全国化过程中,品牌间碰撞产生竞争,商标近似又对消费者造成困扰,因此商标争议愈演愈烈,商标共存并非长久之计,拖得越久对于品牌与企业的伤害越大,唯有“正本清源”才能擦亮“稻香村”这块中华老字号的金字招牌。

与此同时,南北稻香村都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产品上,可以通过守正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毕竟对于消费者而言,更美味、更新颖、质量更高的糕点才是持续选择“稻香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