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维权的百姓常遇到自己提交的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某项职责的申请无人管,到法院起诉后又会遭遇“驳回起诉”的困难情景,那么为什么连法院有时都没办法帮助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通俗讲,就是有些事情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也没有权力进行审判。
下面以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2024年8月7日,自然资源部收到张某等人邮寄提交的《上海不是法外之地》,被申请人为“上海地方政府”,请求事项为:“1.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抢劫我们的合法房屋和宅基地,至今不给我们任何补偿安置的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被申请人至今不返还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三林楔形绿地‘城中村’改造方案图纸不征求我们意见的违法行为;4.依法查处上海各级地方政府不作为;5.追究其法律责任;6.返还我们的合法房屋和宅基地。”自然资源部将来信内容摘要登记后,于2024年8月9日转送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并短信告知张争等人:“张某等同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们的来信(信件条码:7000030247343),涉及地方职责问题已转送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请其依法分级分类处理,特此告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08月09日”。张某等人不服该短信告知,于2024年8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自然资源部2024年8月9日短信告知。2024年9月22日,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张某等人反映的上海市地方政府“抢劫我们的合法房屋和宅基地,至今不给我们任何补偿安置的违法行为”等事项,自然资源部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自然资源部将申请人反映事项摘要登记后,转送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并短信告知转办情况。综上,自然资源部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2024年8月9日作出的短信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决定维持2024年8月9日作出的短信告知。张某等6人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以上海市地方政府为被申请人,要求被告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该申请事项实质系要求被告履行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上述申请事项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行政管理职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履责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以被告相应告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所提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一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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