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萝北县一起发生在2020年的车祸死亡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该起案件属于单方翻车事故,造成司机1人死亡,然而四年过去了,事故仍未最终做出责任认定,且办案流程中存在多处疑点。

举报人朴立冬提供的一份2024年3月由萝北县交警队出据的“关于万某新翻车事故情况说明”中明确看到,此事故至今都没有“结论认定告知书”。

四年后的单方翻车死亡事故案件结果通知

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07月02日21时27分,萝北县交警队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 "有人报案称在路过团结镇跃进村(养猪场附近)的时候看到一辆运输水泥的罐车翻到路边沟内,具体人员伤亡情况不明”,接警后萝北县交警队迅速出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台车号为吉 AU80xx 号白色“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呈车头朝西车尾朝东翻在路旁水沟内,次日上午10时35分,将车打捞至岸上,驾驶人万某新已无生命体征。

2020 年 07 月 17 日,万某新女儿万某与朴立冬、谢亚娟签订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万某(死者家属)人民币50万元。死者女儿万某当日向萝北县交警队出具了谅解书和不予处理申请书。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7月26日下达了 23042112020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万某新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万某新本人死亡,万某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死者女儿万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鹤岗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双方在萝北县交警队调节下的协议合同

2020年7月26日萝北县交警大队给当事各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0年8月28日鹤岗市交警支队撤销了萝北交警大队第230421120200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要求重新调查。萝北县交警队经调查认为“该事故路段属于田间机耕路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范畴”,于2020年9月21日向死者女儿万某送达了《不予处理告知书》。

市县两级交警部门四年前给死者家属单方出具的案件处理告知书

从萝北县交警队答复说明中看到“万某新是晚上21点31分出的事故,于次日10时30分才打捞上岸的”,一个很平坦的地方,只是一条稻田灌溉的流水沟,怎么不能马上救人,为什么救援持续十多个小时?在交警部门说明中没有记录,而在萝北县应急局给死者家属的答复中明确记载了救援过程,结论是“认为该起事故应该是车辆行驶时偏离主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另外,双方事后已经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三方达成协议后,怎能允许单方毁约呢?死者家属向鹤岗市交警支队提出的复议内容“1.此事故发生的地点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2.本次事故应定性为安全事故;3.假设是道路交通事故,万某新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本没有得到各方法律条文支持,只以“不予处理”就结案了;当事各方都不知情,谁能信服呢!

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望奎县火箭镇柯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系万某新租车单位,法人谢亚娟与车主朴立冬是夫妻关系。然而,四年过去了,这起由110指派的机动车事故案件竟然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当事各方一直没有得到此事件的正式“告知文书”。。

疑点重重!12月9日,当事车主朴立冬举报反应,他们夫妻二人至今都没有收到官方的任何“告知文书”,官司和保险理赔稀里糊涂就都输了,赔偿金额由双方经交警队协调赔偿50万,又在法院判决下(死亡结论未认定责任),又被追加了工伤赔偿45万多元。车主朴立冬很无奈,明明自己是“雇主”,雇员死亡后双方都达成“互不追究责任”和解协议,单方毁约还得到了法院支持,公平吗?雇主竟然不是“当事人”,理赔时找车主,处里结果却始终没有告知,朴立冬夫妻二人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帮助。

新闻媒体接到举报线索后,组织专业人士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在田间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这些事故涉及到机动车辆,且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都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调查和认定应当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以便及时为受害者家属,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赔偿和依法维权。

另外查明,非道路交通事故,由于造成人身伤亡、个人财产重大损失,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又处理了现场,就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调查结论说明,并及时告知当事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由此可见,鹤岗市和萝北县交警部门出具的“田间机耕路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范畴”“不予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查不到法律条文明确支持。

其次,车主是否属于当事人,有没有“知情权”;《不予处理告知书》只送达申请复议单方,案件处里结果“未告知车辆所有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没有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就凭一句“不予处理”就不了了之,是否涉嫌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

据查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车辆驾驶人:即实际操控车辆的人员。

2,乘车人:在事故车辆上乘坐的人员。

3,行人:在道路上行走的人员。

4,道路使用人:如在道路上施工、养护等作业的人员。

5,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者。

6,其他与事故发生及处理相关的人员,如车辆的借用人、管理人等。

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雇佣关系中发生事故导致雇员受伤时,雇主作为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常需要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说明,雇主和雇员在赔偿方面存在连带关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雇主有知情权,雇主即车主,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应该属于当事人之一。萝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不予处理告知书》没有告知车主朴立冬及雇主谢亚娟不符合法律程序。

据朴立冬反应,他向鹤岗市交警支队咨询“车主是否属于当事人”“车主是否有知情权”;负责人电话答复很累人,还是不从实际出发,仍然以“当事人”定义混淆视听,“你不是当事人,我们为啥要通知你呀”“你告去吧,别耽误了你”,态度如此蛮横,很有讥讽意思,其中内幕令人起疑?

接警的案件,本来由国家平台全程监督,每个案件必有结果,可是在黑龙江省萝北县竟然出现车祸死亡案件”不了了之的诡异现象。在法制中国,还能出现“法律真空地带”?

针对这起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诸多疑点,新闻媒体与萝北县相关部门沟通。同时,针对此现象向社会进行深入调查,努力还原真相,给当事各方一个满意、公正、可信的结论。

公众普遍反响:案件很简单,司机单方开车翻入道旁沟内造成自身伤亡,属于驾驶操作不当,结论应该由司机负全责;萝北县交警部门竟然把简单的案子越办复杂;办案人员漏洞百出,个别人不能依法办案,给这起本来不复杂的案件办得一塌糊涂;公众质疑:鹤岗市和萝北县交通事故办案部门,你们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培训上岗的,是不懂,还是有人操控,故意装不懂?

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完善国家监督机制很重要;如何严肃法纪,怎么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百姓安居,社会稳定——是拷问地方风清气正的“试金石”。

黑龙江省萝北县这起四年悬而未决的翻车死亡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的质疑和反思。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执法机关为什么都“装聋作哑”“反应迟钝”,令人怀疑是否背后有一只无形的大手在操控,使法律的天平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失去了公平公正,希望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不给个别人钻空子的机会,荡清污浊,驱散迷雾,尽快给公众一个有法可依的交代。

愿平安萝北天更蓝,水更清;更希望法制鹤岗正气盛,法纪廉!

车主朴立冬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