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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事故行业内几乎尽人皆知,就是“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 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主要原因是涉及该事故的岩土勘察单位和基坑设计单位都被定性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2021年6月15日16时48分左右,位于南京高新区(浦口园)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北侧基坑发生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1辆渣土车和5台挖掘机被埋,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9.73万元。
相关部门随后组成“6.15事故调查组”,并公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见我们之前的推送链接。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岩面倾向坑内且倾角较大,对基坑临空面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基坑开挖面积较大,北侧基坑较深,时空效应影响明显。基坑支护体系的实际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基坑安全性要求,事故部位桩锚体系失效而导致的坍塌。
从原因大概就能看出两个方向:岩土勘察、基坑设计。
但这起调查后续经历多次的争议、起诉、上诉、听证等环节,主要原因在于勘察单位认为:自己尽到了勘察责任,是建设单位擅自将原本地下一层的建筑物改为二层。
勘察报告载明“场地下设1层地下车库,埋深5.0米左右;”,但实际“建筑面积地上5层,地下2层,整体地下室埋深4.8-15米。”
自事故发生后,勘察单位一直觉得自己太冤,试图通过听证、上诉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隔三年之后,终于迎来二审终审判决。
2024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京金某有限公司、南京苏某甲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全文见公众号的我们的小号“勘察有话说”今日头条文章。
终审判决书:南京某行“6.15” 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相关诉讼!
整个判决非常的长,其中事实的认定、诉讼的发展、判决的逻辑内容繁复,有兴趣有耐心的大佬可以自行研究。
我个人给没耐心的大佬总结以下重点内容:
法庭认为:
勘察单位的主张认为其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要求,完成了勘察工作,提交的勘察报告质量合格,这一主张与《“6.15”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不符。
用个人的大白话说,就是勘察单位的一切主张都抵不过调查报告的一纸定性。
我认为这件事给勘察人几点启示:
1.在勘察工作中,工作程序一定要严谨、可查可追溯,千万不能口一句话就办事。
2.一旦发生事故,一定要在调查报告定性前据理力争,一旦调查报告完成,基本就回天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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