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昌县豪达运输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赵永明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 2010年12月至2024年5月,永昌县豪达运输有限公司以承运人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赔付前,先期赔偿、互帮互助为由,向曹某某等26名承运人收取互助金52000元。2011年8月至2023年11月,豪达公司又先后向承运人刘某某等人收取承运人线路押金50000元。豪达公司擅自决定向承运人收取互助金、线路押金、车辆承包押金,其行为损害承运人利益。赵永明先后作为该公司副经理、经理,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9月,赵永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永珍在评定低保中优亲厚友问题。 2015年,因陈某某为何永珍提供过帮助,在低保户评定过程中,何永珍在明知陈某某儿子为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下,帮助陈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同意陈某某及其妻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致使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违规享受农村低保金24676元,其行为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2024年9月,何永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水源镇东沟村三社上湖井社长许伟在土地流转中私自扣除“劳务费”问题。 2022年1月,许伟代表水源镇东沟村三社上湖井42户农户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许伟先后9次收到杨某某支付的东沟村三社上湖井2022年、2023年土地承包费160万元,随后,许伟分两次以“劳务费”名义私自每亩扣除20元,共计35309.6元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损害群众利益。2024年9月,许伟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4.永昌县城关镇金川东村六社社长王培礼侵占集体资金问题。 2017年8月,王培礼在未经社员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与铁塔公司签订铁塔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2017年9月,王培礼收到17000元补偿款后未向村民公示,也未及时上交至村委会账户,而是将该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损害集体及群众利益。2024年6月,王培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清廉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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