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蒋某驾驶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宝田路段,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后,由于操作不当,又与正在等红灯的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蒋某亮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相撞,致使王某受伤、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98天,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王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180日,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营养9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蒋某、刘某、李某、蒋某亮及其承保的A、B、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187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经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龙某、王某、李某、蒋某亮不负此事故责任。由于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蒋某亮驾驶的车辆分别在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蒋某亮虽为无责方,但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是本次交通事故方,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付王某204931元,B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3154元,C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3154元,蒋某赔付王某司法鉴定费2302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市区等待红绿灯时更应小心谨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设置醒目的标识,防止事故伤害进一步扩大,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交警部门报警电话。
来源: 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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