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中,我们提到股东的义务中,身为公司的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出资。
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只要股东认缴出资合法履行到位,公司并不会对股东进行约束。
至于认缴出资是由公司股东本人完成的,还是由其监护人完成的,这个并不重要。
今天我们接着来讲讲股东的权利。
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财产性质的权利,即公司股东可以从公司得到什么。
另一个方面是管理性质的权利,即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做什么。
我们先说财产性质的权利,这方面主要有三个重要权利“新”、“剩”、“利”,分别为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利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现有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
该权利在实践中有时候被称为“反稀释条款”,可以确保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当公司发行新股时,如果公司现有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新股东的加入会降低现有股东在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从而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另外,新股优先认购权给予现有的股东一种保障,让他们感受到公司重视他们的利益,从而增加股东对公司长期投资的意愿。
当股东知道自己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时,他们更可能支持公司的融资决策,因为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新股认购,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股权被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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