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娄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娄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娄海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丰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居间介绍项目、违章建筑处罚、变更查封保全的财产、提高安置房回购价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429万余元,其中102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2016年底至2018年,娄海在担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丰县县长兼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47亿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娄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