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朱钊霞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最近接到不少咨询军人离婚的问题,大部分人还是不了解军婚离婚的程序,当夫妻感情破裂时,也就往往找不到正确的处理方式。我国为了保护军婚,确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下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军婚适用的主体、管辖法院给各位读者彻底讲清楚军人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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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注释:

1、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不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则以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则需要举证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能为一般过错。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注释:

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而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感情确已破裂,则需要在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这种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想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政治处)调解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非军人一方需要拿到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才可以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军人离婚的主体范围

二、军人离婚的主体范围

1、现役军人

2、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注:军队文职人员(合同聘用制)不适用军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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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三、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情形一: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规定可知,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部分观点认为适用一般离婚案件管辖,可到地方法院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二:非军人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可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被告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起诉。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 11 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该条法律规定现已失效,且经笔者查询未发现其他现行有效的直接性规定。这种情况下还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可知,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其户口是注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六条可知“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正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非军人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结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该条只是赋予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军事法院起诉的权利,当然没有排斥当事人选择到地方法院起诉的权利。

情形三:军人对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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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关于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均为保护军婚,在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前提下,以一定的形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如各位读者,关于军人离婚程序仍有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