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1岁的大学生朱某与卖淫女嫖娼。但是,因为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尽兴。

卖淫女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朱某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朱某正在兴致头上,哪肯停下,

于是对卖淫女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朱某才结束性行为。

事后,卖淫女子越想越委屈,直接报警。

也许有人觉得,花钱和卖淫女ML是不可能算强奸的,但其实真的有可能。

尽管是卖淫女,但是她的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朱某和卖淫女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仅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从第21分钟开始,性质就不一样了,

因为卖淫女提出不愿意继续发生性关系,

朱某便失去了继续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接下来的行为都算是强奸。

因此,朱某犯了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任何成人都有“性同意权”,就算是“卖淫女”,不同意也是性侵!

并且,先斩后奏,事后才说“行”,那也不算“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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