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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2月15日4版

“左零右火,雷公助我”

拿上电鱼设备

划着小船开始“扫荡”

不一会儿就“满载而归”

上岸换点小钱钱

没想到

岸边却等着辆警车

“我现在每天在指定的地点巡河、巡林,配合村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早日还清这笔费用……”日前,开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回访案件时,被告人周某表示已通过现金方式赔偿一万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劳务代偿也在顺利进行。

周某是开平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该案是开平法院首次运用“劳务代偿”机制,让被告人通过环境公益劳动弥补部分生态环境损害,向社会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周某在禁渔期期间,在开平市某镇案发河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共100多斤,经价格认定,渔获物价值共人民币730.6元。

“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等损失共计三万余元……”经开平法院审理,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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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着捕鱼赚点钱花,没想到还要赔这么多钱,我实在是承担不起这笔费用……”周某非常后悔。

“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还让自己身陷囹圄,面临着‘坐牢’的风险。而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起来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利益。”法官对被告人进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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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

在案件审理中,经过与被告人沟通及走访其当地村委会,承办法官发现周某身患疾病需长期用药,家庭负担大,且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全额承担附民部分赔偿。考虑到周某认错态度较好,其亦主动表示愿意以公益劳动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综合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故开平法院同意周某提出的劳务代偿方案。

“劳务代偿的实施,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监督其执行情况,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本案是我院办理的第一宗以劳务代偿折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既有判决又有调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一个创新性的尝试。”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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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平法院与当地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意见》,对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作出详细规定,充分凸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

这是开平法院探索“以劳代偿”环境修复机制的一个缩影,曾经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环境破坏者也变成了环境守护者,既解决了执行难、效果差的问题,更实现了警示教育目的,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来源:开平法院

供稿:李彩雯、林玲玲

排版:李衡昌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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