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仙游县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榜头镇政府、泉山村干部对榜头镇泉山村进行巡查,发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的黄某某木质珠子加工场,面积30平方米。生产设备有8台木珠加工机 、1台木材开料锯木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十五(序号:34)木质制品制造203,该木质珠子加工场应当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现场经营者黄某某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佛珠加工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3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荔城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对莆田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锅炉废气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废水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城厢区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腾飞街213号的莆田市祥宏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现场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
【查处情况】
针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处人民币1042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四
涵江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鞋业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制鞋生产,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和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磨边产生的颗粒物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进行1次/年的手工监测。查阅该公司2023年度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公司未开展过磨边工序颗粒物的年度自行监测。某鞋业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秀屿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8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企业监督性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某企业正在生产,核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无燃气锅炉相关内容,但调阅该公司燃煤锅炉运行台账显示,4月份锅炉正常投用,最近一次运行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2时至2024年4月18日10时。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放污染物,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莆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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