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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参与绿电交易聚合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原注册为“发电企业”类型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聚合商需重新注册为“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拥有分布式新能源机组的发电企业应注册为“分布式电源”类型;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应注册为“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类型,注册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分布式电源”通过被“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代理自有分布式新能源机组参与绿电交易的主体,应分别注册为“分布式电源”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自有机组也需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

关于聚合窗口期:

(1)原则上每月1-15日为聚合窗口期;

(2)为确保2025年1月月度绿电交易顺利开展,即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均可开展分布式新能源聚合。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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