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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拟对和平区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进行明确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

公示地点:www.syhp.gov.cn

参与途径:公示期限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书面意见等方式向和平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24-22871898

邮箱:yk-hpyj@shenyang.gov.cn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和平区人民政府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通告(征求意见稿)

《和平区人民政府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通告》政策解读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通告

春节期间因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等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并导致连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优化环境空气质量,在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的基础上,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5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地区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增禁放区域

和平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放。其中,新增禁放区域四至范围如下:

东面:和平区上河湾村与浑南区上鲜村、王士村边界接壤;

东南面:和平区上河湾村、新立村与苏家屯区有色金属加工厂边界接壤;

西南面:和平区下河湾村、满融村与苏家屯区浑河农场边界接壤;

西面:和平区曹仲村与于洪区隔河相望,以浑河为界;

北面:以三环绕城高速为界。

二、新增区域禁放时间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特此通告。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和平区人民政府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瞬时产生的污染物极易导致重度大气污染。据我市近三年春节期间的数据统计,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了70个小时的污染时段,尤其是2024年除夕和初一连续导致了2天重度及以上污染,给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相关工作安排,依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和平区实际,现拟对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期间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

(2)《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地区人民政府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通告(模板)的通知》要求,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定,以及《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和平区新增禁放区域四至范围如下:

东面:和平区上河湾村与浑南区上鲜村、王士村边界接壤;

东南面:和平区上河湾村、新立村与苏家屯区有色金属加工厂边界接壤;

西南面:和平区下河湾村、满融村与苏家屯区浑河农场边界接壤;

西面:和平区曹仲村与于洪区隔河相望,以浑河为界;

北面:以三环绕城高速为界。

新增区域禁放时间: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四、其他规定

本通告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文件解读人:胡海军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871898

来源:和平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