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38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强焰型煤厂

法定代表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81MA0HXXXXXX

地址: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你单位厂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2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38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高平市人民政府